| 山东五矿案遭遇"突然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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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施艳文 作者: 日期:05-02-02 |
青岛市中院仅凭山东省高院的一个电话,就将存在严重争议的案款划走,造成了既成事实。 先简单地对本案截至目前的情况进行一个回顾: 2003年7月,山东五矿公司在与华鲁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败诉,被判支付对方529万港元。 同年9月,青岛中院查封了山东五矿持有的一家合资企业价值2000多万人民币的股权,并执行走了65万元人民元币存款。 2004年1月,在已经严重超标查封的基础上,青岛中院又查封了山东五矿在中国银行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的530万元退税款。 由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特殊性,本案引发了多方的强烈关注。外贸企业纷纷对这一政策性账户的安全性表示担忧;相关商业银行也认为法院的做法侵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作为2001年推动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三部门之一的商务部(当时为外经贸部)也据此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做出司法解释的工作进程,妥善解决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贷款司法保障问题。 在各方的强烈反应下,本案有关司法部门几经周折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报告征询意见。 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就本案签发了对山东省高院的答复意见,认为:“如果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就该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则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得对已出质的退税专用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已出质的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但是,几乎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司法答复到达山东有关司法部门的同时,山东五矿得到通知,其被查封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的退税款已经被划转给了华鲁公司。 本案就这样在初冬的寒风中,遭遇“突然死亡”。 在本案遭遇“突然死亡”后不到一个月,2004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04年12月7日起执行。 听到这个消息,与记者一起密切关注本案的一位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无论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山东五矿已经以自己的“牺牲”为广大外贸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特别是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争得了清白之身。 但是,这只是一个局外人的小笑话。作为深陷其中的山东五矿,嬉笑怒骂并不解决火烧眉毛的实际问题。据山东五矿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4年初青岛市中院查封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后,山东五矿就失去了还旧贷新的能力,资金不能循环周转,正常的经营无法进行。从2004年上半年开始,该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已基本停止,经营严重亏损,对数百名职工已数月发不出工资。 这位负责人表示,既然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了答复意见,山东五矿希望法院尽快按照意见执行,及早纠正错误,把错误扣划的案款执行回转。 问题是,谁来关注他们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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