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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账上留下企业虚开痕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靖增照 陈俊锋 作者: 日期:07-02-25

  “我煞费苦心地研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认为做得手段比较高明,没想到我还是栽在这上面!”
  近日,在湖北省枣阳市国税局,某物资回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仔细看完国税机关查处自己公司偷税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告知书后,一边签字,一边感慨。
  经查,徐某在2006年1月至9月期间,总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74份,合计金额133万元,涉及税额13万元。
  稽查选案,选案人员发现蛛丝马迹
  2006年10月,在一次日常稽查选案中,枣阳市某物资回收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引起了选案人员的注意。该公司2006年1月~3月累计申报的销售额为520万元,明显比往年月份的销售额大了许多。从有关纳税资料来看,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从业人员22人,主要以收购销售废旧物资为主。资料表明,这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废品回收企业。选案人员分析,按照常规,这家规模不大的公司不可能在一个季度中有这么大的资金收入。
  根据现行税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只要同时还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且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资料上看,该公司符合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获得了免税资格。企业本身不需要纳税,只需要按时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一般说来,企业会如实地按照账面进行纳税申报。但问题是,尽管该公司本身不纳税,作为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有这么大的资金量来进行经营吗?是否存在为别的单位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可能呢?
  稽查选案人员决定把该公司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实地检查,银行存款露出疑点
  2006年10月17日,在详细分析了这家公司的有关纳税经营情况后,枣阳市国税局组成稽查小组进入该公司,按照稽查程序展开实地稽查。稽查人员从公司收购货物的入库手续、货物库存明细账情况等展开细致检查。企业规模虽然不是很大,但是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比较熟练,账务处理清晰明了。从这些入库手续、库存账单上,稽查人员没有看出什么破绽。
  随后,稽查人员把重点放在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对上。公司的银行存款账目对各项资金往来情况记录得非常详细和完整。稽查人员仔细核对账目时,发现了一个让他们感到费解的情况:企业的大额货款收入,总是在一定时期可以找到同等金额的现金支出!
  会不会是企业预付货款购货后,再进行销售呢?即便如此,二者的金额不应该一致呀?毕竟公司经营是要保证适当的利润,一般不可能存在收购后又用同等金额销售的情况。稽查人员否定了自己的猜测。
  在查看完公司账目后,稽查人员决定深入到企业仓库进行实地盘查。但堆放凌乱的各种废旧物资让稽查人员感到有些棘手,看来想通过实物盘点的方法来清查企业的收购情况不太容易。
  在实地盘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意同整理废品的工人进行闲聊。交谈中得知,废品回收公司的原料大多数来源于本地众多的废品收购小户。公司收购后,再通过分类整理后销往用废企业。
  获此信息,稽查人员有了新的思考:“既然公司的原料大多数来源于本地众多的废品收购小户,公司就不存在预付货款的情况,并且银行存款明细账上反映出来的也应该是零散的支出,而不会存在大额现金支出的现象。”
  抓住这一点蛛丝马迹,稽查人员决定先不声张,以免打草惊蛇,而是继续检查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结果很快发现,在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中,大部分是开具给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金额累计达130余万元。
  稽查人员决定同时了解这家塑料制品公司的申报纳税情况。在办税服务厅,稽查人员通过全国征管信息系统软件,找到了这家塑料制品公司纳税申报资料。通过清查该公司填制的进项抵扣发票清单,涉及物资回收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税额已申报抵扣13万余元。
  当稽查人员又深入到塑料制品公司了解两家公司的业务相关情况时,发现塑料制品公司的银行存款账上也存在着支付货款前有大额现金入账的现象。
  这些信息与废品公司的账目进行信息比对,办案人员发现,两家公司的银行存款都存在大额同等资金一收一支的现象。只不过,两家的收支流程恰恰相反,一家是支付在先,收入在后,一家是收入在先,支付在后。如果这不是偶然,那又意味着什么?
  稽查人员决定,对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进行询问。
  正面交锋,被查企业供出虚开实情
  带着稽查底稿,以及从当地银行复印的该公司汇款单据和其他有关证据,稽查人员依法对徐某进行询问。刚开始,徐某神态自若,稽查人员问到哪里他就解释到哪里,并且解释说,由于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发票的开具和账务处理上都做得比较规范,不存在什么问题。
  当稽查人员追问为何企业每次收到货款之前,总是伴有同等金额现金支出时,徐某的神态变得有些不自然,说话也开始迟疑。稽查人员从他的回答中断定:企业一定存在某种违法行为。因此,必须加大询问力度,争取从徐某的口中取得更大突破。
  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之下,徐某终于承认:由于公司的废料都是从小户中直接购进,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收购量不大导致公司生意一直不是很景气。在一次业务往来中,他结识了某塑料制品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正因为本企业购进的部分原材料无法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发票而焦虑。交往中,李某提出想让物资回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办法抵扣一部分税款,然后给徐某付一部分开票“手续费”。徐某觉得反正自己公司有免税资格,发票金额开得再大也不用缴税,而且很轻松地得到一笔“手续费”,划得来。于是,为了共同利益,两人商定好“手续费”比例后,决定进行虚开发票的活动。李某每月将本企业需要进项发票的金额、品名等信息传递给徐某,让徐某照此内容进行开具。
  为了掩人耳目,两人多次聚在一起研究有关税收政策。两人发现,一般的虚开发票业务,利益双方只有“手续费”往来而不涉及货款往来,这样很容易为税务机关留下突破口。他们商定,在虚开的过程中,先由徐某按塑料制品公司所需金额开出发票,塑料制品公司按所开票的票面金额将所谓的货款挂“应付账款”上。过段时间,徐某把相应的货款带到塑料制品公司,也就是购货方,再以购货方的名义把货款汇付回给自己。由于在这个过程中,徐某怕自己的资金到李某的账上后会被占用,因此坚持业务一笔一清。每笔业务完成后,双方都制作相关的结算凭证。塑料制品公司冲减已挂账的应付账款,回收公司以银行汇款回执核算收入,以制造正常交易的假象。塑料制品公司申报抵扣税款后,再将“手续费”以现金支付给徐某。这也就是为何两家公司的银行存款账上都存在金额相等的一收一支现象的原因。
  2007年初,枣阳市国税局对物资回收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塑料制品公司的违法行为也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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