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案评析 >> 正文 站内搜索:
税款不得抵扣只因一时大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汪晓红 作者: 日期:06-12-18

  近日,安徽省庐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面对稽查人员懊恼地说,当初,要是多了解一些税收方面的知识,在购进货物接受发票时,注意对发票的相关内容进行逐项推敲,就不会有现在的处罚了。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这家建材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材生产销售。2005年前后,公司在采购水渣过程中,与外地一位李某发生了业务往来。起初,李某是以个人名义提供水渣,后来,李某于2005年2月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2005年8月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样以经销水渣等材料为主。在成立商贸有限公司之前,李某还有部分以个人名义销售给建材有限公司的水渣未曾开发票,按照要求,这部分交易应在销售行为发生时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前不久,安徽省庐江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这家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公司往来账上,该公司用李某所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与某钢铁公司的往来款项,金额71271.12元,税额12116.09元,货物名称为水渣,而且建材有限公司还用上述3份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这一奇怪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后终于得出结论,李某所在商贸有限公司共开具给该建材有限公司4份专用发票,但仅有1份发票是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建材有限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其余3份发票所涉及的货物和货款,均是李某个人在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前与该建材有限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而补开的发票,由于李某在个人销售水渣时曾借用某钢铁公司银行账户,因此出现了该建材有限公司与某钢铁公司有往来款项的情况,并导致以李某所在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进行冲减。检查中,当该建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得知李某的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开专用发票时,他告诉稽查人员,因为销货方前后联系人主要为李某,所以就没有认真去核对注明单位名称与先前营业执照或合同上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对李某借用别人账号做法也没有特别在意,哪知道里面大有学问。
  由于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日前,庐江县国税局对其作出追缴增值税12116.09元和按规定加收相应滞纳金,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将情况反馈至李某所在地国税机关。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