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粗心接受虚开票付出代价十多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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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发明 曹文 作者: 日期:07-01-24 |
近日,江西省兴国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粗心大意,接受了第三方填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查出,缴纳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14.8万元。 兴国县国税局在对某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纳税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5年11月从马小林手中购买轴承、轴等货物,却取得了第三方———三明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84369.47元,货款金额413991元,税额70378.47元,企业申报并已抵扣该笔增值税70378.47元。由于该公司相关业务人员的粗心大意,仅核对了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金额,没有仔细核对其他项目,致使公司接受了第三方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兴国县国税局依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追缴其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其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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