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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企业偷税税务部门照罚
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作者:程晓明 史莉君 丁海明 作者: 日期:06-12-13

  日前,浙江省金华市兰溪某电缆有限公司将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245万余元到地税部门解缴入国库。
  “下查一级”时发现问题今年上半年,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开展“下查一级”工作,在检查兰溪某电缆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有采取“以丰补歉”的方式偷逃税款嫌疑,于是对其进行了重点检查。
  稽查人员首先从互联网上查阅了该公司的有关信息。该公司是一家老牌国有企业,2000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下设供销公司、辐照公司、裸导体公司、电缆分厂、塑料分厂等二级核算单位。2003年、2004年共缴纳地方税费450多万元,是当地的纳税3A级企业,多年来都是纳税大户。
  从销售公司寻找突破口在实施调账检查时,稽查人员同公司负责人方某和财务科长尹某进行了有重点的交谈,了解公司的核算模式和经营方式,并深入到车间了解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在调取账簿资料后,稽查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后发现,该公司账面的销售费用列支有点“怪”。企业的销售费用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提的,财务将销售费用支付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只是凭内部的领款凭条支取销售费,是不是真的使用完了,从公司账面难以发现,这马上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销售公司可能设有账簿,这也可能是公司利润的“蓄水池”。为了争取主动,稽查人员“杀了个回马枪”,要求销售公司提供账簿资料。面对突如其来的稽查人员,财务科长尹某呆住了,支支吾吾不肯说出真相。
  销售公司的负责人也是软磨硬泡,说管理人员到银行去了,还没有回来。
  于是他们兵分两组,一组做法定代表人方某的思想工作,向其陈述利弊;另一组留守销售公司,对负责人讲解相关税收政策,要求其配合检查,同时防止账簿资料被转移。在稽查人员的劝说下,方某主动给销售部门打电话,要求把账簿提供出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检查。
  取得了销售公司的账簿,公司的偷税情况也随之露出了冰山一角。
  “以丰补歉”偷逃税款经查,该公司2003年度计提销售人员风险金320072.64元,计入“其他应付款———销售人员风险金(其他往来)”科目,全年未使用,违反财务、税收制度规定,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3年度财务部划入供销公司产品销售费用2102579.78元,使用1068527.6元,本年结余1034052.18元,结余数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4年度计提销售人员风险金386995.37元,计入“其他应付款———销售人员风险金(其他往来)”科目,全年未使用,违反财务、税收制度规定,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4年度财务部划入供销公司产品销售费用3452334.43元,支出2165234.68元,本年结余1287099.75元,结余数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上4项共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8219.94元,偷逃企业所得税999312.58元。
  在同企业交换意见时,稽查人员把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并严肃指出了企业存在的纳税方面的问题。公司负责人说:“我们这样做并不是想偷税,更没有想到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
  我们是老国有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加上电缆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只是想‘以丰补歉’,减少企业经营的风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虽然没有偷税的故意,但其行为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金华市地税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费1423629.60元,加收滞纳金324568.40元,并处以罚款71120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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