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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税局曝光十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来源:纳税人之窗 作者: 日期:05-04-08

    河南省国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省国税系统从2003年起查处的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典型案件,其中包括10家企业和一例团伙伪造增值税发票案,涉案人员29人,其中有一人被判处死缓,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日新闻
  今年4月是我国第十四个税收宣传月,昨天上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我省国税部门税法宣传活动。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国税局公布了我省国税系统第01号欠税公告,对郑州汇丰实业有限公司等81户纳税人欠缴增值税情况予以公告。此外,省国税局还公布了我省国税系统从2003年起查处的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典型案件。据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案件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干扰了我省正常的税收秩序,有些案件调查和取证时间就长达两年,目前这些案件全部结案,涉案人员29人都作出了处理,其中有一人被判处死缓,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位负责人说,之所以在税务宣传月曝光这些案例,是为了对纳税企业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提醒纳税户要依法遵章纳税。
  十大案例
  濮阳市日丰电器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2001年11月至2003年11月,濮阳市日丰电器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徐永献,通过中间人贾桂香分别从天津、河北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9.7万元;2004年2月销售货物0.75万元未记账,少缴税款0.12万元。
  处理情况:根据税法规定,2004年,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所偷税款9.82万元予以追缴,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2004年7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企业罚金6万元;判处贾桂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徐永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尉氏县物联煤炭有限公司、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尉氏县物联煤炭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全成通过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业务员杨四伟找到陈香凤、金崇峰、杨振铭,按开票票面金额3.5%至4%的比例支付购票费,购买伪造的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8份,价税合计90583199.75元;购买空白的“河南省道路运输专用发票”并为自己虚开28份,共计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749928.29元。2001年9月至2002年11月,尉氏县物联煤炭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开票票面金额4%至6.5%收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税额11031353.23元。
  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业务员杨四伟先后取得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分别以大同市矿区宏达煤炭经销处和大同市新星贸易煤炭总公司的名义自行填开,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885816.38元。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税额1572416.81元。
  处理情况:开封市国税局对尉氏县物联煤炭有限公司所偷税款10749928.29元予以追缴,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所偷税款予以追缴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2004年9月23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李全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四伟、陈香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金崇峰、杨振铭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舞阳县环球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2004年1月至2月,该企业董运峰、连海波、董晓娜在明知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为许昌市永盛物资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2117758.10元,销项税额243635.85元;非法购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许昌市永盛物资有限公司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24101.85元。
  处理情况:2004年9月23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董运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连海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董晓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濮阳市智源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该企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黄世琼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231.67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3.66万元。
  处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所偷增值税33.66万元予以追缴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2003年12月15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黄世琼有期徒刑十年。

  平顶山市申新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该企业会计穆华通过魏亚娜、张矿生和王子卿3人分别取得北京、安徽及河南等地11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0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827081.10元;2003年10月至12月通过魏亚娜介绍,以收取发票金额8%的开票费为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穆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1627939.99元。
  处理情况:平顶山市国税局依法追缴该企业少缴增值税4040430.29元,并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2827081.10元处以一倍罚款,对该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2005年1月2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魏亚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穆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矿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子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新乡市开发区富源物资经销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2001年7月,该企业负责人曹马林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通过中间人介绍,收购该企业。2001年7月至9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曹马林指使该企业刘章廷、宋秀荣对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税额120.85万元。为了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曹马林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制造虚假的货物销售合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1.56万元。
  处理情况:2003年11月2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曹马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章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宋秀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宋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濮阳市宇振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该企业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所开货物吨数每吨收取1至2元的手续费为目的,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2份,非法获取手续费151.95万元;为抵扣税款,掩盖其虚开销项发票的事实,为自己虚开普通收购发票1953份,虚开金额1707.41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21.96万元;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54.70万元。
  处理情况:濮阳市国税局依法对该企业补缴增值税477.4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005年3月14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该企业罚金50万元,判处该企业法人代表张宇振有期徒刑八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裴振国有期徒刑四年。
  张延明等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张延明、王祟珂、吴同渠均是辉县市农民,均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根据某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疑点线索,2004年4月,辉县市国税局稽查局配合辉县市公安局对张等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2003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王、吴三人向某企业供煤时,通过杨彩荣、刘同杰向某企业提供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842112.92元,税额239474.68元。
  处理情况:辉县市国税局依法追缴张延明增值税45683.55元、王祟珂增值税25146.73元、吴同渠增值税9230.77元,并分别加收滞纳金;对某企业已抵扣的增值税239474.68元予以追缴,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2004年,辉县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张延明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祟珂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吴同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杨彩荣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同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濮阳市贵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该企业在没有真货交易的情况下,经涉案犯罪嫌疑人吕春跃介绍,按开票金额5.5%的比例支取手续费,取得郑州市融泰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61.7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5万元。
  处理情况:濮阳市国税局依法对该企业所偷增值税10.5万元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2004年8月6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该企业罚金6万元;判处吕春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李诗贵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濮阳市恒久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违法事实:2001年10月至2004年3月,该企业实际负责人马立宪为了非法抵扣进项税额,在没有收购花生、核桃等农副产品的情况下,授意法人代表何跃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81份,金额355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3.7万元。
  处理情况: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所偷税款43.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004年10月25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该企业罚金16万元;判处何跃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马立宪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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