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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破产”手段逃避增值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跃明 作者: 日期:05-08-05

  湖北省一家企业采用“破产筹划”手段,来控制国有资产并造成税款流失。有关人士认为,这种现象应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遏制。
  该企业(以下称为A企业)两年前因欠缴增值税税金,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停供发票。该企业负责人通过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与当地国税机关进行了协调,在企业作出纳税保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恢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该企业悄悄采取“破产筹划”的手段,想方设法逃避其欠缴的增值税税款。
  首先,该企业将其有效资产采取托管的方式委托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B企业)经营,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A企业的负责人。
  其次,A企业将其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企业,货款未全部及时收取。致使A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剧增,但企业无钱缴税,导致该企业欠税额高达214万元。另一方面,B企业因取得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也达到214万元。就在当地国税机关发现这一异常情况,正酝酿对其欠税采取措施追缴时,A企业因为资不抵债被当地法院冻结了所有资产,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该企业财产在支付欠职工的工资以及有担保债权外,已所剩无几,从而使税务机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追回欠税。
  第三,当B企业214万元的留抵税额与之所计提的销项税额相等并抵扣为零时,该企业的负责人将B企业进行销户(企业的理由是托管企业租赁期满)。经过以上步骤,A企业、B企业实际上都不存在了。
  第四,A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当法院拍卖A企业的资产时,原A企业的负责人联合其他一些人,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A企业的有效资产(主要是土地)买下组建新公司。据了解,该负责人所占股份为10%。他们买下使用权的土地处于市政府划定的城市改造地段之列,仅出让2/3所购破产企业的土地便有可能收回5000万元。
  从以上步骤可以看出,A企业的计划是经过精心筹划的。A企业本来就欠税,其故意在短时期内将产品销售给关联企业,并开出大量发票。一方面使A企业的欠税数额大增,另一方面使关联企业获得了大量的进项税额,实际上转移了企业的资产。然后使A企业破产,逃避债务和税收;注销B企业,彻底消除了原A企业和B企业曾经存在的业务关系,让有关机构无从追查;最后通过收购破产企业资产,绕了一个大弯又重新控制了原企业的资产,但此时原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都被消除了。
  上述案例迫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机制的相对滞后使国有资产的流失(税款也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真是触目惊心。而这种现象在不少地区都存在,并非个案。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玩弄“破产”筹划时,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成了游戏者获利的重要途径。另外,在“破产”筹划中,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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