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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泡虽小骗税很大 一个“专业”骗税团伙被端掉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建华 章宏撑 池贤福 作者: 日期:06-08-28

  今年7月7日,随着浙江省台州市检察机关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起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达1124万元的大案浮现在公众面前。
  “这是台州首起,也是浙江首例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案件涉案金额之大,作案手段之‘专业’,组织化程度之高,都是我们从未碰见过的。”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葛新星说:“这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分工明确的特大‘专业’团伙骗税案,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2005年全国九大税案之一。”
  案件协查牵出“案中案”
  2004年12月17日,临海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协查要求,依法对临海翔诚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诚公司)实施调账检查。
  在检查中,办案人员发现翔诚公司存在着接受安徽省芜湖市兴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违法事实,并发现三大疑点:该企业的资金流向混乱且频繁,数额巨大;出口货物单价明显不合常规,有虚抬价格的嫌疑;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设立或参股的企业多达十几家。
  种种迹象表明,翔诚公司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重大涉税违法嫌疑。
  该案引起了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高度重视,该局与临海市国税局稽查局一起全面分析了案情后,决定对翔诚公司2002年~2004年的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实施全面检查。
  2005年1月17日,税务稽查人员开始对翔诚公司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申报纳税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稽查。
  接到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案情通报后,台州市公安局十分重视,经两局共同研究决定,于2005年3月31日成立了公安税务联合专案组,税、警双方联合作战。至此,一个精心谋划、境内外勾结、分工明确的特大团伙骗税案逐渐浮出水面。
  案件侦破工作开始后,在一年多时间里,公安税务联合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先后2次赶赴安徽、山东、江苏,3次奔赴广东、四川、河南,以及前往上海、福建等地调查取证、追捕案犯,行程10余万公里,追回25箱账外资料,揭开了层层谜团,形成了80余卷案卷,终于成功侦破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3亿元,骗取国家税款1124万元的特大骗税案。
  为骗税关联企业应“运”而生
  1998年,犯罪嫌疑人郑志龙在经营临海龙鼎灯饰有限公司期间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傅芳正。为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郑志龙于2000年11月8日借用傅芳正妻子赵某的身份资料,成立了临海翔诚饰品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之初,赵某同郑志龙签订协议,自己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后经郑志龙游说,傅芳正同意合作汇入30万美元并转为股金。同时,郑、傅邀请另一台湾人林文丁入股,3人各占1/3股份。在分工上,郑志龙负责融资,林文丁负责生产、销售灯串业务,傅芳正不经手具体事务。
  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台商),注册资本158万美元,股东为郑志龙、林文丁和傅芳正,法定代表人郑志龙,总经理林文丁。
  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灯泡、节日灯、节日灯原料、塑料制品、工艺品和电子产品等,并于2000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月1日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翔诚公司在运行中又分设端子部、塑胶部、灯泡部、灯串部4个部门,灯串部属3个股东共有,灯泡部属郑志龙与其妻严秋华所有,端子部、塑胶部分属其他人所有,各部门财务独立。灯泡部、端子部、塑胶部生产的配件转卖给灯串部,由林文丁组装生产成灯串全部出口美国、加拿大。
  同时,郑、傅、林3人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唯信公司。
  2001年底,郑志龙夫妇在河南省濮阳市设立河南龙华公司,将灯泡部转移到河南龙华公司,并于2002年开始生产灯泡。之后,郑志龙夫妇在香港又相继设立隆捷国际有限公司和鸿升公司。
  2003年10月,郑志龙借用傅芳正下属职工李某的身份资料在浙江省临海市注册成立宇泰公司,公司实际由郑志龙出资并操作。
  于是,相应的关联企业应“运”而生,粉墨登场。
  十几家关联企业围着骗税活动转
  在翔诚公司的骗税过程中,它为骗税而设立的十几家关联企业都派上了用场。
  以该公司的灯泡部骗税经过为例,整个过程一环扣一环,环环有关联企业,有专业的操作人员,可谓滴水不漏!
  河南龙华公司生产好灯泡后,除一小部分卖给翔诚公司灯串部外,其余大部分以翔诚公司名义出口到香港鸿升公司、隆捷公司。
  为了多退税款,严秋华(系郑志龙之妻)分两次虚抬灯泡价格,使出口报关时的价格比台商下订单的价格高出1倍多。第一次严秋华虚抬价格50%~110%,将灯泡卖给翔诚公司;第二次在报关出口时,严秋华又虚抬价格50%~60%,从上海、青岛等地报关出口到香港。
  灯泡出口后,为达到骗取退税款的目的,严秋华以3.5%或5.5%的开票费及其他方式,取得黄道才、蒋英、王芳洪等人以安徽芜湖兴中信商贸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虚开给翔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对于出口到香港的货物,郑志龙又以市场价格卖给了在广东的台商,以获取外汇。
  因郑志龙夫妇在国内出口报关的价格远高于卖给台商的实际价格,造成广东台商打到香港两公司的外汇(货款)远小于外销合同上的金额,严秋华向傅芳正、柳湘法等人购买外汇打到鸿升公司、隆捷公司,再汇到翔诚公司,以补足虚抬价格部分的货款,用于外汇核销。
  就这样,骗取出口退税的一整套严密而专业的操作过程基本上就完成了。
  虚抬出口销售额骗取出口退税千余万
  依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认定,记者了解到,翔诚公司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间,翔诚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支付3.5%~5.5%开票费等方式,通过犯罪嫌疑人黄道才、蒋英、王芳洪等人,取得安徽芜湖兴中信商贸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8份,价税合计55786591.79元,其中价款47717375.73元,税额8069216.06元。
  非法购买外汇用于出口收汇核销。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文丁、严秋华先后指使出纳康某、梅某、陈某等人通过个人账户汇出人民币87120436.3元,到犯罪嫌疑人柳湘法等个人账户非法购买外汇,再将所购买的外汇从境外汇入翔诚公司的开户银行,用于翔诚公司出口收汇的核销。
  低值高报虚抬商品价格。期间,翔诚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将自行生产或购入的灯串和灯泡,先以高于实际销售给台商50%~110%的价格销售给香港的唯信公司、鸿升公司、隆捷公司等公司,再由上述公司销给下订单的台商,台商则以下订单的价格支付购货款。翔诚公司对差额部分通过柳湘法等人非法购入外汇,交由香港公司汇入翔诚公司的开户银行,进行了出口收汇的核销。按照退税明细电子表格计算,翔诚公司在期间共计虚抬出口销售额73909839.91元。
  经查,翔诚公司在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间,采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外汇核销出口收汇、虚抬商品价格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1242410.8元。
  检察院指控翔诚公司的上述涉税违法行为事实,已构成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
  2005年12月9日,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翔诚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缴所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11242410.8元(其中在案件侦查期间已追缴407000元);追缴所偷逃的增值税342398.92元;对所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11242410.8元处以1倍罚款计11242410.8元;对所偷逃的增值税342398.92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171199.46元。
  鉴于本案已涉嫌构成犯罪,税务机关依法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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