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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把亲生儿子拖下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风铃 作者: 日期:05-05-30

  2005年5月19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彭维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彭则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永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看到本该在学校读书的儿子也站在被告席上,“老练”的生意人彭维民,不知该作何感想?
  生意不好眼光瞄向发票
  彭维民,浙江省永嘉县农民,小学文化。2000年前后,他从浙江老家来到桂林市经营小百货、五金生意。因为开销大,生意又不好,2002年初,彭维民在经营上陷入困境。
  正经生意不好做,彭维民想到了旁门左道,他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个人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还有几个股东。于是“聪明”的彭维民借用王永敏等人的身份证办理了工商注册。
  2002年11月13日,彭维民采取欺诈手段,投资5万元在桂林市临桂县六塘镇文安街106号成立了桂林市临桂县兴发皮件经营部,领取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彭维民任法定代表人。实际上,这个经营部全由彭维民一个人负责、管理。
  2002年11月22日,彭维民从临桂县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望着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IC卡,彭维民很是得意:“这下做生意开票和发财不求人了!”
  假合同配合虚开发票彭维民开公司的目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成立后,彭维民琢磨,虚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得找外省企业开,而且越远越好,那样税务机关想查也查不到。
  但外省企业去哪里找呢?
  彭维民突然想起了安徽省芜湖市的一个朋友蔡某。
  “蔡兄,我在桂林市开了一个公司,要了一批货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你帮我找公司开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时我可以给对方四五个点的开票费用。”彭维民说。
  蔡某见有利可图便立刻应承下来。
  后来,蔡某给彭维民提供了芜湖坤宝商贸公司的电话号码。在蔡某的介绍下,彭维民打电话联系,跟公司一名业务员谈好开票费用。
  彭维民为了更“安全可靠”,他又要求以桂林临桂兴发皮件经营部的名义与芜湖绅宝商贸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以制造企业间有“货物往来”假象。芜湖坤宝商贸公司方面欣然应允。
  就这样,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彭维民先后从芜湖绅宝有限公司开具了货物金额10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彭维民很兴奋,一“试水”
  就尝到了甜头。2003年2月,彭维民又打电话给他在广东的一个朋友刘某:“刘老弟,我公司要了一批货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关系广,帮我找家公司开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时我给开票公司开票费。”
  刘某于是四处帮彭维民联系开票人。
  在刘某的帮助下,深圳的两家公司———兆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威实业有限公司成了彭维民生意上的新伙伴。
  彭维民在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假合同后,共从两家公司获得了价税合计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这样,从2002年12月20日至2004年6月14日期间,以4%到5%不等的开票费用,彭维民从安徽省芜湖绅宝商贸公司、深圳兆神实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货物金额626.2万余元,进项税款数额106.4万余元,价税合计732.6万余元,并已抵扣。
  为获利把自己的儿子拖下水
  2003年9月,彭维民远在河南省的表弟侯志松打来电话,让彭维民帮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此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彭维民不懂电脑,为此他想到了正在广西某大学自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儿子彭则义。彭则义对父亲的要求言听计从。
  有了儿子的加盟,彭维民心里踏实多了,毕竟上阵父子兵嘛。
  彭维民打通了表弟侯志松的手机:“表弟,上次你让我帮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能办了,但要6%的开票费用,因为我的票是5%进来的。表弟只要你提供公司的名称、账号、货物名称、金额即可开票。”
  “好呀!我在这边把河南省郑州市益群制衣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针织内衣厂等公司的名称、账号、货物名称、金额数额填好,然后电话或传真给你!今后生意肯定多。拜托了!”侯志松应道。
  随后,彭维民按侯志松的要求,指使儿子彭则义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好后用特快专递寄给侯志松。
  从此,侯志松把货物“卖”到什么公司,彭维民就帮他把发票开到什么公司。后来据彭维民交代,他大概帮侯志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元,具体数字连他自己也记不清楚。
  就这样,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2002年12月1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彭维民指使其儿子彭则义(彭则义2004年1月1日前不知道经营部无实际货物往来情况)以桂林临桂兴发皮件经营部的名义,为6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货物金额628.4万余元,销项税款数额106.8万余元,价税合计735.2万余元。
  后来,对彭维民“有恩”的王永敏,也加入到彭维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活动中。
  父子二人为疯狂付出代价
  “哎!可以随便开票,想开多少就开多少!看来今后不用购货、销货也能做大老板!”彭维民正在得意之时,他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已经露出端倪。
  2004年5月26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黑龙江省国税局稽查局在查处省内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发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恒运万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与桂林市临桂兴发皮件经营部有牵连。于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黑龙江省国税局稽查局向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税务局稽查局致函。
  随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也向桂林市公安局发来协查函,落实桂林市临桂兴发皮件经营部接受牡丹江市恒运万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情况。经过桂林市公安局调查核实,桂林市临桂兴发皮件经营部不光让黑龙江牡丹江市恒运万通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存在向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04年6月29日,彭维民、王永敏、彭则义被抓获。2005年3月18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05年5月1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维民、彭则义父子等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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