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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收入损失多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晓春,陈荣彩 作者: 日期:05-03-29

 “原以为隐瞒收入可以占点税收上的便宜,没想到反而损失不少。”近日,笔者到某工厂调查,厂长谈起纳税情况时,后悔不迭。
  据了解,该厂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如下:当年销售收入80万元,生产成本60万元,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计5.72万元,增值税4.8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48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3万元。纳税调整前所得为80-60-5.72-0.48-3=10.8万元,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限额为10.8×3%=0.324万元,捐赠支出调整为3-0.324=2.67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8+2.676=13.476万元,但其上年亏损19万元,还有19-13.476=5.524万元亏损留待下年弥补。
  然而,当国税机关对其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其2003年底一批产品因没有收到购买方货款而未入账,隐瞒销售收入5万元,遂决定对其补征增值税5×6%=0.3万元(适用小规模纳税人6%征收率);补征企业所得税5×33%=1.65万元,处以少纳税款一倍的罚款1.95万元(0.3万元+1.65万元)。该厂长要求查出的5万元所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被税务机关拒绝;而后又提出既然查增了所得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就随之“水涨船高”,多计税前扣除,但也被税务机关拒绝。该厂只得缴纳了欠税款、罚款。
  我们告诉该厂长,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依据的,厂家想贪便宜反吃亏也是必然的。
  因为,如果如实申报纳税,则5万元的销售收入可并入基数计算捐赠税前抵扣。但隐瞒收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即“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抵扣就少扣了5×3%=0.15万元,也就意味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33%=495元。
  其次,如果如实申报纳税,其2003年所得税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5.8万元;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限额为0.474万元,捐赠支出调整为3-0.474=2.52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8.326万元,仍不足以弥补上年19万元的亏损,当年还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隐瞒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上文计算,其当年就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
  还有,对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厂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要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一倍的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
  最后,这还要影响企业下一年度的纳税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八种项目不得扣除,其中第四项即是“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因此这1.95万元罚款不能税前扣除,算是彻底白白挨罚了。
  厂长听了我替他算的账后深有同感,真是一念之差,一亏再亏,怨不了别人,只能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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