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企业偷税的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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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天送 徐景文 作者: 日期:06-11-14 |
客户需要开发票,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就签订A合同;如果客户不需要开发票就签订B合同。财务人员见是B合同的收入就不做账,更不要说申报纳税。这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方便偷税想出来的“高招”。然而令企业始料未及的是,A、B合同既方便了企业偷税,也方便了税务机关的稽查。近日,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龙华税务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补税、罚款共计6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这家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大型机器设备及其配件为主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值数千万元。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公司利润越来越薄。于是该公司在纳税上动起了心思。3年前,该公司业务员在与一家“三来一补”企业谈生意时,客户提出不需要他提供发票,但价格要再便宜一点。经请示公司负责人,业务员答应了客户的要求,并签订了供货合同。为了与其他合同相区别,该公司在合同编号末端标注“B”字,于是B合同从此诞生。 之后,该公司与一些个体户、“三来一补”企业等不要发票的客户做生意时,都使用这种A、B合同,即凡标有“B”字的合同,收款都用收据,财务不用做账,也不申报纳税,只用笔记本记上流水账。 前不久,宝安区国税局龙华税务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A、B合同的线索,稽查人员很快从该公司的有关部门起获了大量的B合同、标有“B”字的承制单、记着账外账的笔记本等重要证据。经深入检查,发现该公司从2003年开始,共签订B合同100余份,隐瞒销售收入700多万元,偷逃国家税款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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