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2003年以来青海省西宁市辖区内发生的"顺兴"、"金粤"、"三兰"三起系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主线,通过介绍基本案情,分析发案原因,提出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的稽查建议。在案件基本情况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主要来源于"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群众举报、案件带出"案中案"、专项检查四个渠道,深入分析了犯罪分子"伪造证件,虚假手续,骗取注册;无货交易,真票虚开,假票抵扣;寻找替身,幕后操纵,遥控指挥"的作案手段,归纳出了"作案频率高、涉及地区广、手工发票多、虚开额集中、经营范围宽、团伙性作案、关联性很强、虚开手段熟、作案隐蔽化"9个方面的案件的特点。在发案原因部分,从"利益驱使、把关不严、监控脱节、政策原因"四个方面分析了发案原因。在稽查建议部分,提出了"宣传、打击、完善、提高、加强、配合"的12字治理对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稽查建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而且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国税机关通过不断完善和拓展"金税工程"的功能,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认证、比对、核查和管理,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总体上,有效地遏制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增长的势头。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根除,从青海等西部省区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近年也屡屡发生,犯罪分子虚开作案向西部等不发达地区转移的迹象比较明显,并且出现了许多新的作案态势,犯罪分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段,利用税收征管中的漏洞,肆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2003年7月以来,青海省先后发现并查处了在西宁市辖区内发生的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顺兴"、"金粤"、"三兰"三起系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别是"三兰"案的及时查处,引发了轰动全国的"夏都专案".深入剖析这些案件的来源渠道、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作案态势,把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脉络、作案规律,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线索,拓宽案件查处思路,提出治理对策。 一、案情分析(一)案情概况"顺兴"、"金粤"、"三兰"三起系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8户涉案企业共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15份,虚开税额3780万元,虚开价税合计达26320万元,涉及22个省(市、自治区)109个县(区、市)的186户受票企业;非法取得伪造、作废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1950份,涉及进项税额3495万元,已申报抵扣1933份,抵扣税款3483万元。 (二)案件来源1、"金税工程"协查系统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发现青海顺兴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群众举报知情人匿名电话举报提供线索,发现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案件带出"案中案"在查处"青海顺兴贸易有限公司案"时带出"青海创远贸易有限公司案";在查处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案中,获取线索查出了西宁和祥工艺品有限公司、西宁永生贸易有限公司、西宁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专项检查排查(1)商贸企业专项检查排查发现西宁锦泰贸易有限公司案。 (2)"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专项检查排查发现西宁三兰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三)作案手段1、伪造证件,虚假手续,骗取注册这些企业涉案的主要幕后操纵人员使用的都是假名和假身份证。他们通过拉拢、腐蚀相关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主要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方式虚构注册资本骗取中介机构的验资手续后,再以假名、假身份证件等虚假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骗取法人营业执照,再用骗取的法人营业执照向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为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作案。如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就是以骗取的6份连号"青海省西宁市商品零售统一发票"填写557880元货物,骗盖西宁先锋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以实物投资作为实收资本骗取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后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青海顺兴贸易有限公司、青海创远贸易有限公司用于出资的"广东省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鉴定是假发票。西宁三兰制衣有限公司采取伪造"设备处理协议书"的办法,以虚假实物出资骗取营业执照。 2、无货交易,真票虚开,假票抵扣这些企业都是采取虚构销售业务,通过手工或防伪税控设备用真票虚开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再用伪造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大肆侵吞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税收秩序。 (1)无货交易。经税务稽查部门调查证实,8户涉案企业中,青海顺兴贸易有限公司、西宁金粤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商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均无任何凭证或有效单据证明其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并且无货物存放地。对生产企业西宁三兰制衣有限公司的账务、库房及生产车间的全面检查和财务、保管人员证实,该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也无任何凭证或有效单据能证明其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同时亦无法证实其有货物生产、存放地点。该企业在记账凭证中反映的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均是伪造的。 (2)真票虚开。8户涉案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的合法发票,而且有6户企业是通过防伪税控设备开出的。8户企业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374份,已开具1373份(其中作废156份),税额3883万元,未使用1份,真实业务2份,确认虚开1215份,虚开金额22535万元,虚开税额3780万元,价税合计26315万元。 (3)假票抵扣。为了抵销虚开的销项税额,8户涉案企业无一不是用伪造、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8户涉案企业取得的1954份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中,除购买防伪税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外,有1950份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经权威机构鉴定是伪造、作废的,占全部进项抵扣凭证的99.8%.3、寻找替身,幕后操纵,遥控指挥8户涉案企业中,除少数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青海当地人外,大部分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聘用的青海当地户籍人员。以广东潮汕地区人员为主的不法分子,在西宁以办公司为幌子,寻找替身人员,成立替身企业,采取雇用青海本地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工作人员,或承包效益不好的企业,精心装修公司门面,购买高档办公用品,掩人耳目,以替身企业的名义,在联系好受票企业后,通过异地操纵、幕后操作、电话遥控指挥等方式,授意聘用人员大肆无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开好的增值专用发票通过邮政部门或民航专送受票企业,并频繁更换手机卡。 (四)案件特点1、作案频率高从2002年6月25日西宁永生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聚福工艺品有限公司虚开第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版)开始,到2003年12月22日西宁三兰制衣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虚开最后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除2003年2月因过春节没有虚开以外,连续18个月都有虚开行为发生,平均每个月虚开发票68份,虚开税额210万元,特别是2003年7月至9月平均每个月虚开票量高达197份,虚开税额1581万元,9月份达到230份,虚开税额544万元。其中:西宁金粤商贸有限公司从2003年6月开始作案,至2003年9月,短短4个月时间就虚开364份票,平均每个月虚开91份票,作案频率很高。这些企业从开始作案到被查处,虚开作案时间最长的是青海顺兴贸易有限公司8个月,最短的是西宁锦泰商贸有限公司1个月。2003年4月至2003年9月,虚开税款达2754万元,占虚开税款总额的73%,平均每月发生虚开税款近460万元。2003年6月、7月、8月、9月,在全国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全面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渡期间,虚开作案达到了高峰,4个月发生虚开税款达2004万元,占全部虚开税款的53%.2、涉及地区广8户涉案企业虚开发票涉及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湖北省、河南省、江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新疆自治区等22个省、市、自治区的109个县(区、市)的186户受票企业。但受票企业主要集中在广东(49户)、上海(27户)、福建(24户)、湖北(15户)、江苏(15户)等5个省市,5个省市受票企业共130户,占受票企业总户数的70%.3、手工发票多涉案企业共取得的伪造、作废等虚假进项抵扣凭证1950份,其中: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866份,占95.7%,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78份,占4%,货物运输发票6份,占0.3%.进项抵扣凭证全部来自广东(1388份,占全部进项抵扣凭证的75.5%)、湖北(297份)、山东(127份)、浙江(45份)、江苏(77份)、上海(16份)6个省市。 4、虚开额集中按虚开发票量和税额统计,8户涉案企业发票虚开方向主要是广东(发票312份,税额1286万元,占34%)、上海(发票472份,税额837万元,占22%)、山西(发票36份,税额489万元,占13%)、河北(发票28份,税额226万元,占6%)、湖北(发票42份,税额202万元,占5.3%),向5省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040万元,占全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的80%.其中:2002年6月25日-2002年11月28日,西宁永生贸易有限公司(西宁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向上海聚福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县)1家企业就虚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达250份,税额406万元,占全部虚开税额五分之一;2003年6月18日、7月8日、8月13日,青海顺兴贸易有限公司三次向山西省太原市粤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通过防伪税控设备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281万元;2003年6月18日、7月8日,青海顺兴贸易有限公司还同时向太原市华辉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179万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7户,税额1437万元,占虚开税额合计38%;50万元至100万元的企业11户,税额786万元,占21%;10万元至50万元的企业51户,税额1176万元,占31%;1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107户,税额375万元,占10%;1万元以下的企业10户,税额6万元。 5、经营范围宽从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和虚开货物内容看,涉及优钢、普钢、板材、建材、机器设备及配件、化工产品、煤炭、焦碳、矿产品、电器、电子原配件、电脑及配件、手机配件、汽车配件、酒、五金交电、五金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及耗材、塑料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布料等20余个大类的批发零售及加工,只要受票企业需要什么货物,几乎都可以经营、开具。且虚开货物不符合正常货物生产、流转方向,存在明显倒流现象。 6、团伙性作案顺兴系列案主要涉案人员9名,金粤系列案主要涉案人员8名,三兰案件主要涉案人员5名。他们通过找熟人拉关系、请客送礼、入股分红等手段,结识当地人员,在当地人员的帮助下以虚假材料、身份、骗取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办理各种涉税手续都特别快,从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登记证、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很短,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票,结伙进行虚开作案。8户涉案企业15名已被捕人员中,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广东潮汕人,且不少是亲戚、乡亲,文化程度较低,其中:大专文化1人,高中、中专文化3人,初中文化8人,小学文化3人。顺兴系列案2户涉案企业的幕后指使人为同一人。金粤系列案的5户涉案企业中,有4户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 7、虚开手段熟从这些虚开企业作案人员的作案手段看,其虚开作案的"业务水平"极为熟练,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业务流程、发票管理办法、协查方法也非常清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一环节、每一程序都事先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而且其内部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单线联系,各司其职,甚至有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分工,形成了一个虚开发票的网络。他们从工商注册登记开始就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准备的,除了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的外,其它都是虚假的。他们非法取得普通发票伪造虚假实物出资凭据,骗取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达到工商登记注册的目的;虚构业务,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记账凭证,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虚开目的;伪造进项抵扣凭证,骗取抵扣税款,抵销虚开的销项税金,获取非法利益。经税务稽查部门调查证实,除购买防伪税控设备的业务是真实的外,其余开具和取得发票的销售和购进货物的业务,在本地均无货物入库,亦无真实的货物出库,其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多数自开户以来与受票企业或销货企业无任何往来款项发生。他们甚至伪造主管税务机关的公章和协查证明材料,欺骗发出协查的税务机关。如在搜查取得的西宁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中,发现了一份2002年12月27日向抚顺市国税局顺城分局出具并盖有"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北分局"公章(经核对公章系伪造)的证明材料。从锦泰案看,涉案人员甚至准备伪造全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审批、审核手续,为下一步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准备,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其后果严重。 8、作案隐蔽化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表面合法的公司企业为外表,聘用当地人做挂名的法人代表出头露面办理当地有关涉税事宜,公司实际由不法分子实际操作。二是企业注册地址不引人注意。8户涉案企业中,有7户涉案企业的注册地址是在西宁市的城乡结合部,大部分离主管税务所很近,有的甚至与主管税务所租的房子在一起。三是帐务形式上比较规范。8户企业基本都建立健全了财务账簿,且在帐务处理上比较规范,购销业务的手续伪造的比较齐全。四是主动"出血".不法分子制造各种假象蒙蔽税务机关,采取每月申报少量的税金的办法,迷惑税务机关,但税负极低。三兰案件的涉案人员为了使自己或帮助他人在下一环节骗取出口退税,还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收缴款书。五是虚开发票多数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或税务代理部门监管代开。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的高信誉度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其隐蔽性、欺骗性、复杂性都大大超过以前查处的案件。 二、发案原因(一)利益驱使据三起系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交待,牟取非法利益是不法分子虚开作案的主观动机和最终目的。如三兰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在收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适用税率17%的40%(即6.8%)的预缴税款后,采取虚构经济业务、进行虚假资金流转等欺骗手段,从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56份,预缴增值税114.86万元,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广东深圳市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虚开54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销项税额252万元,虚开价税合计1731万元,帮助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未遂),以退回预缴增值税款作为开票好处费(退库未遂)。其他涉案企业的不法分子一般都是收取票面金额3%至5%作为虚开发票的好处费。可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短时间内为不法分子带来暴利,因而其敢于铤而走险,胆大妄为,大肆虚开作案,给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二)把关不严从中介机构对注册资本的验资开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监管开具、纳税申报等诸环节,都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 1、中介验资把关不严。中介机构对伪造、虚开的实物投资的发票不加验证和实地查核,收了验资费后就不责任的出具验资报告,首先为不法分子开了绿灯。 2、工商办照把关不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招商引资,不辨真伪来者不拒的为不法分子办理了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为其犯罪披上合法外衣。 3、资格认定把关不严。税务部门对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办理,不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进行实地察访确认。不法分子大都采取通过税务机关的熟人、朋友、同学等各种关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手续,碍于情面等原因,有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场所等根本不了解或者根本不过问,仅凭不法分子一张申请表就办理了资格认定,而且办理这些手续往往特别快。 4、审核评估把关不严。对涉案企业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不进行核实,就同意其加大领票量的申请,对税负异常等情况麻木不仁、不按规定到实地核实,不认真开展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尤其是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涉案企业销售突增、税负异常的商贸企业未进行重点审核评估,以尽早发现线索。 5、进项抵扣把关不严。对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审核不严,使大量虚开、伪造、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项抵扣凭证得到了抵扣。尤其是2000年7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就以"粤国税发[2000]153号"《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停止抵扣的广东潮汕地区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3年仍给予了抵扣。而且文件明确规定,对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付款不允许抵扣。而实际情况是,对涉案企业提供的虚假财务核算的应付款都未付清,就允许涉案企业进行了抵扣。有的抵扣凭证上甚至连准予抵扣的审核章都没有也进行了抵扣。 6、监管代开把关不严。8户涉案企业中,有6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中介机构负责保管并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业务资料、手续等监管代开发票,中介代理机构只注重了代开,而对企业开具发票的业务是否真实监管不够,企业想怎么开就怎么开。税务机关对监管代开工作的管理也不够。 7、协查回复把关不严。对受票地区发往本地的协查函,没有到实地进行认真核查,如仓库是否有货物、银行往来等,就回复"真实、正常".原西宁市国税局某分局稽查局于2003年3月6日至8月1日陆续收到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发来网上协查信息4起,均要求协查西宁永生商贸有限公司和西宁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具给上海双福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润泽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聚福工艺品有限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企业主管国税局稽查局在接到网上协查后进行了协查,第一起按"正常、真票"进行了回复,后3起按"其它(属失踪户)"进行回复,并且西宁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第四次协查的第二天便失踪。而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失踪后很短的时间内就与他人共同注册了西宁和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继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监控脱节1、鉴别手段脱节。税务机关对取得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缺乏鉴定手段,金税工程系统不能对丢失、被盗、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自动鉴别,没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丢失被盗发票的查询库,不能及时发现和鉴定已丢失、被盗、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部门配合脱节。与海关机构没有建立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比对稽核网络,不能及时发现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抵扣税款的事实。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没有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不能识别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不能确定企业业务发生的资金流转的真实性、不能及时发现不法分子伪造银行、海关单证的行为等。 3、税控管理脱节。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而没有建立相应的防伪税控认证比对稽核网络,为不法分子利用虚开、假废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骗抵进项税金留下了作案空间,而且稽查难度大。 (四)政策因素1、发票功能的"金钱化".我国的增值税制是建筑在"以票管税"的基础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已不仅仅是原本意义上的商事往来结算凭证和企业的会计核算凭证。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用于抵扣当期应缴税额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客观上使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与现金支票的功能相当,一张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所具有的价值是一张人民币不可比拟的,由此,不法分子必然千方百计地通过"虚开发票市场"利用发票的"金钱化"功能以寻求实现暴富的梦想。 2、管理范围的"阵地化".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国税局管理,货物运输发票由地税局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由海关管理,如前所述,由于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平台和网络,实际上形成了各自为政的现实,客观上为不法分子留下了作案空间和管理漏洞。 三、稽查建议(一)宣传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全面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通过税法宣传工作,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家喻户晓,培养纳税光荣,偷逃税收等涉税违法行为可耻的税收道德观念,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用法律约束人,用税收道德观念引导人,坚持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相结合,走综合治理税收秩序的路子,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自觉维护税法尊严。 二是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要借助新闻媒介,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案件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有典型意义的大要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警示和教育广大纳税人,形成舆论监督的社会氛围。三是定期公告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举报电话、举报途径、举报方式、受理部门、受理时限、受理范围、举报奖励政策等,为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使涉税违法犯罪无处可藏。 (二)打击一是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的虚开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移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查处工作,对虚开案件决不能姑息迁就,心慈手软。 二是稽查部门要特别重视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得的查处工作。从三起系列案件的来源看,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金税协查系统提供的线索都比较真实,也是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突破口。 三是加大对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凡是牵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都要严处重罚,严厉打击,要使不法分子、不法企业感到稽查的威严,法律的无情,使受票单位不能也不敢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铲除买方市场和生存土壤。尤其对虚开作案高发的行业,如商贸企业,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进行集中整治,摸排案件线索,严厉查处,始终保持对虚开作案的高压打击态势。 (三)完善一是完善增值税制,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业等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相关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逐渐弱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功能,建立增值税进项抵扣与相关财务指标相联系的征收制度。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办法、程序。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和以州、地、市稽查局为主、县级稽查为辅的一级稽查体制全面实施,县(区、市、行委)一级税务部门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撤销县一级稽查局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要认真研究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完善、补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审核等制度、办法、程序规定,将所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纳入金税工程系统,建立防伪认证识别网络,将虚开行为扼死在萌芽状态。明确人为因素造成工作失误和税款损失应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四)提高一是要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增强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案件线索,使不法分子、不法纳税人的虚开犯罪无藏身之地和生存环境。二是要提高稽查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稽查装备、稽查手段的现代化水平,以有效应对和打击日趋狡猾、日趋智能化、日趋高科技化的涉税犯罪分子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一是加强税源监控工作,认真开展纳税评估。从8户涉案企业的税负看,实际税负都很低,存在销售额短期内异常增加、实际纳税额很少、货物倒流等很多异常现象,对这些异常现象通过纳税评估是可以事先发现的。开展纳税评估,应是今后日常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案件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 二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管理,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关、审批关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售票关、开票关、抵扣关、协查关。把好关口,扎好篱笆,筑好"防火墙",防止虚开犯罪的不法分子、不法企业的非法进入。 三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填开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控制发票的发售数量、发售范围。四是加强岗位流程的全程监督,严格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强化依法治税意识和监督意识,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顽疾。 (六)配合一是加强同公、检、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通道、共享平台和工作联系制度,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国税与公安、工商、海关、地税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和涉税信息的联网共享、查询认证稽核比对系统。 二是主动争取公安、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协同作战。实际办案的经验告诉我们,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没有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要做到人赃俱获是很困难的。要树立谁也离不开谁,打击涉税犯罪是警税共同的职责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办案中,进一步加强协作与配合,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各自的各项权力,共同做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维护好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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