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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晋钢铁公司偷税被处罚金1.8亿
来源:新华社 作者:钟和 作者: 日期:07-02-13

  近日,山西宇晋钢铁有限公司及17名被告人涉嫌偷税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判处被告单位山西宇晋钢铁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300万元;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82亿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1.85亿元(其中税务机关罚款1.23亿元予以折抵)。判处王明山、王文灿、侯林哲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2年不等,并处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王海印、杨荫东、王建军等6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宇晋公司以偷逃税款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发生废钢铁供销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后不确认收入以及设置账外账,采取账外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偷税1821020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宇晋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明山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亦应当体现为单位的意志,故其自首行为亦及于宇晋公司。
  同时,在案发后宇晋公司未隐匿、销毁证据,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主动申报所欠的部分税额,并与税务机关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补缴税款3000余万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明山作为被告单位宇晋公司分管供销工作的副经理,在明知宇晋公司未向废旧物资公司购买任何废旧物资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大量接受或要求废旧物资公司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在单位犯罪中起组织决策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安排下属设置账外账,采取账外核算,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59231500.27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明山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中,其系沿用前任的经营模式,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原料供应正常生产,主观故意性较弱,同时被告人王明山主动缴纳偷税罪罚金20万元、替单位缴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罚金60万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灿、侯林哲、马强、推全渠、郭鹏举系宇晋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宇晋公司未向废旧物资公司购买任何废旧物资的情况下,签订虚假的废钢铁供销合同,组织生铁上到废旧物资户上,积极接受或从废旧物资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文灿、侯林哲、马强、推全渠、郭鹏举均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灿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推全渠,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侯林哲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强在审理期间能主动替单位缴纳罚金10万元,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建平、赵根锁、吉喜喜、裴鑫桂、王传涛、孟凡海、王海印、杨荫东、陈中会、丁仁保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为宇晋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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