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张发票换来一年半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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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绍洪 高良平 周建华 作者: 日期:06-08-07 |
日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江山市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瞿某在2004年3月至2004年8月期间,先后两次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向他人购入由天津某线材有限公司、天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涉及金额307950.43元、税额52351.57元,该公司已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了虚开的全部税款。瞿某在该公司与天津两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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