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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平方米纸板账上无踪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春杰 乔磊 胡清水 作者: 日期:06-08-07

  河南省新密市某印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外购原纸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纸箱板的中小型造纸企业。企业2003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三层、五层纸箱板。2005年申报销售4496768.57元,纳税额193864.73元,税收负担率4.31%。
  今年6月,新密市国税局对纸制品行业展开专项检查评估,通过与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比对分析,怀疑该企业在纳税上有“猫腻”,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纸制品行业生产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原纸、黏合剂等,主要动力为电能,主要燃料为原煤。生产工艺流程也比较简单,一般是原纸加黏合剂通过纸板复合机复合初加工,再通过切割机切割成纸板直接销售或进一步深加工成纸箱销售。该行业的投入产出率基本稳定,大致在80%~85%之间;单位产品耗电数量基本固定,纸板为350千瓦时/万平方米~380千瓦时/万平方米,纸箱为550千瓦时/万平方米~580千瓦时/万平方米。同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角下料产量也基本固定,一般为原纸的15%~20%左右。
  根据上述的几个基本评估模型,国税干部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展开了评估。按单位产品耗原纸模型计算,该单位2005年账面记载上年结转原纸76.921吨,本年购进2061.285吨,年末结存91.594吨,当年入库产成品实际应为2761301.9(平方米),而不是企业所记的2258459平方米。
  再分别按企业产品耗电模型和废角下料数量模型分析,结果都证明,纳税人评估期产量与账面记载产量相差50万平方米,企业有少记销售、偷逃税款的重大嫌疑。
  企业虽然面对国税部门的评估结果无法辩驳,但开始仅承认销售了200吨左右纸边,有171627.32元的收入未记销售,应补缴增值税29176.64元。这与评估计算出的产量差额相距甚远,企业显然在避重就轻。通过国税干部耐心细致的批评教育和进一步的约谈举证,企业最终承认去年曾经出售给一家小纸箱厂纸箱板,因购货方未索取发票所以也没有记入销售,销售金额1035000元(含税),销项税额150384.62元未申报缴纳。
  目前,该企业因涉嫌偷税已被移送国税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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