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公司混淆概念偷逃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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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乔慧展 作者: 日期:07-03-26 |
日前,河南省新郑市地税局对某广告公司采取制作费用抵减广告收入一案进行审理,认定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决定依法追缴其偷逃营业税及其他税费14450元,并责令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今年初,新郑市地税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广告公司2006年取得广告收入100多万元,而缴纳税款却很少,存在偷逃营业税的嫌疑。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指派稽查人员深入企业实地检查。通过对账面的认真检查,稽查人员发现某广告公司2006年账面记载取得广告收入83万元,纳税情况基本属实,只是存在有10万元电视广告收入适用税率错用成文化体育业的问题,并不存在任何偷逃税款的迹象。 稽查人员认真分析该公司收入情况,认为鉴于该公司规模,偷逃税款也只可能在比较大的业务上。于是稽查人员又逐项核实了该公司的广告收入情况。稽查人员发现,客户中新星饲料厂一家支付广告费23万元。 稽查人员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决定从新星饲料厂入手,看能不能发现新的线索。稽查人员直奔新星饲料厂,调取相关凭证查阅后发现,该饲料厂账面记载支付广告公司宣传费40万元,下面附转账支票2张、发票2张,分别支付制作版面费17万元和广告费23万元。该饲料厂会计说,去年8月份该饲料厂集中支付了一些欠款,其中某广告公司以发票使用完为理由,分两次将广告收入结清,其中一次是以制作版面费的形式将17万元的广告收入支走。 带着证据,稽查人员再次来到这家广告公司。这次会计以广告业制作成本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扣除为理由为公司开脱。听完会计的辩解,稽查人员随即指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广告业发布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但是广告制作费不能扣除。见稽查人员拿出了政策依据,广告公司的会计人员终于不再做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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