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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各种销售返利医药企业偷逃税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闵丽男 作者: 日期:05-11-14

  前不久,某省税务机关对医药生产企业及购销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在被检查的5030户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1008户,占20.04%,查补税款3272.86万元。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没有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金等。
  据介绍,医药生产企业及购销企业通过返还利润或实物隐瞒企业利润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成为当前加强医药行业税收征管一大难题。
  据记者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就曾下文规范购货返利的税收处理,强调“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即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虽然,国家有这样的政策,但是依然有大量的医药经销企业把从生产商获得的销售返利直接转入了企业自己的“小金库”而不在账上反映。
  此外,医药经销企业还把支付给医院的返利,通过“更正价格单”、“红字发票”或“白条”的方式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并借此偷逃进项或销项增值税。
  据有关人士介绍,医药经销企业通常以“回扣”和佣金等形式给医院或医生个人进行返还。企业给予医院的返利一般要占药品销售收入的20%左右。其中,15%是以医院的名义收取,5%是以医生个人的名义收取。由于医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属税务机关检查的范围,而医生个人所得又较隐蔽,因此个人所得税也被偷逃掉了,造成税收流失较大。
  面对医药生产、经销企业的这些“小动作”,税务机关难道没有察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实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一直将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列为每年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但其涉税违法行为依然大量存在。一位基层的税务干部告诉记者,当前对销售返利偷逃税收行为的稽查主要存在三大难点:
  ——企业收取返利记入“账外账”。有不少医药企业往往以接受福利品、广告服务费、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货币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的物品或货币的使用,均走“账外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税务人员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等异常申报中发现问题,但企业的“账外账”一般藏匿较隐蔽,税务人员取证困难,难以给企业的偷税行为定论。
  ——目前医院大多属免税,税务检查往往很少涉及,对于医院是否接受了医药企业的销售返利,以及接受了多少销售返利,是税务稽查取证的一个盲点。医药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瞒报收入,用销售返利大量冲减“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劳务发票开具混乱和假发票泛滥。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对劳务发票管理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虚列成本,偷逃所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大肆购买假发票,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所发生的费用,这为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票内容开具的真实性和发票本身的真实性增加了难题。
  销售返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并引发行业腐败,而税务部门稽查又存在诸多难点,专家认为,加强对销售返利税收管理,应该多管齐下。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从源头上予以监管防范,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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