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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来老租户查出偷税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梦谦 胡海啸 王淑英 作者: 日期:06-12-18

  今年10月,山东省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青岛某电镀有限公司出租厂房不开发票,收取房租及电费不纳税,要求税务部门查处。
  稽查局立即安排两名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稽查人员在进行案头分析时了解到:该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公司,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03年开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每年申报收入300万元~400万元,单从账上看发现不了大的问题。稽查人员决定采取实地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查处。
  于是,稽查人员先来到该公司实地了解厂房使用情况,发现有部分房屋闲置。对此,该公司负责人称由于生意不景气,才出现这种情况。问其是否对外出租过,答曰从未对外出租。经对该公司账簿和凭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收取房屋租赁费190000元,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2004年和2005年则没有房屋租赁费收入。10多间房屋会2年闲置不用?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又约谈企业负责人,对方还是不予承认。
  由于举报人举报的承租人为个人名字,而此时房屋又闲置,要想找到这几人难度很大。怎么办呢?稽查人员冥思苦想。突然想到是否可以利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的“一户式”查询功能,查查这几个人有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然后顺藤摸瓜找到这几个人。经查询终于找到了其中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个体业户,一个是私营企业负责人。稽查人员分别找到这两人了解情况。他们都承认2004年~2005年间曾承租过青岛某电镀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按年交纳了房租费,按月交纳了电费,且未取得发票,2006年因租赁费太高不再继续承租。稽查人员当场作了笔录,复印了租赁合同,锁定了证据。
  结合2003年账务,面对调查结果,在事实面前,该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2004年~2005年取得部分电费收入和房屋租赁收入未入账,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该企业共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1.60万元,滞纳金、罚款9万余元。目前,所查税款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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