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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赔本的买卖为何坚持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赞军 宋岩 崔超 作者: 日期:06-11-22

  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前不久查处了一起房地产公司假亏损、真偷税案件,为国家挽回税款40余万元。
  今年8月份,郑州市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房地产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派出第四检查中队对其进行检查。
  8月23日,第四检查中队的赵队长带领稽查人员到达该房地产公司,找到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经理。赵队长向其出示了税务检查证件并告知来意后,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告知卡、税务检查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
  王经理非常配合地签收了各种税务文书,然后对赵队长说:“我们的会计今天请假了。等他回来准备好纳税资料,明天给你们送去,也省得你们跑这么远的路了。你看怎么样?”
  有着多年稽查工作经验的赵队长深知,纳税资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查处情况,别说是一天,就是一个小时也能将资料转移隐匿,尤其对于举报案件,更不能有任何疏漏。赵队长毫不通融地说:“我们在这里等,请你抓紧时间联系会计,让他把相关资料提供给我们。”王经理看到赵队长一脸严肃,只好边答应边拿电话联系。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总也不见会计回来。其间,王经理又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试图逃避检查。面对这种情况,一向快言快语的稽查员老杜打开了话匣子:“王经理啊,我们的检查工作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的,你们的纳税资料我们今天一定要调取。”随后老杜接着说:“王经理,配合我们的工作也是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如果你再这样继续下去,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提供纳税资料和拒绝检查的单位,可以直接处以1万元~5万元罚款。”王经理无计可施,只好让会计拿出了有关纳税资料。
  稽查人员马上对调取的资料进行检查。经查,该房地产公司共开发了三期房产项目,一期、二期商品房早已建成,三期正在开发中。稽查员小张发现,该房地产公司近两年的纳税申报资料利润表中利润总额显示为亏损。但是,小张又发现,该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仍在不断投资,继续征地搞开发。小张将这一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向赵队长作了汇报。
  赵队长说:“商人无利不起早。赔本的生意坚持要做,只能说明里面有问题。咱们继续深入检查,一定能查出问题所在。”
  经过仔细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资金往来账上有许多个人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的形式向该企业汇款,数额在5万元~30万元不等。这笔数额巨大的款项在往来账上挂着,总金额有近千万元,明细账显示为企业向个人借款。赵队长想,账目上显示一期、二期房子还有部分未销售,这部分“借款”难道真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而向个人借的款?但个人向企业借出这么多钱,也不正常呀,这里面有什么问题呢?赵队长经向局领导请示,决定通过别的渠道进行深入调查。
  稽查人员到房管部门进行调查,查看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全部售房合同。合同显示,该公司前两期所开发房子已全部售完;合同还显示,该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收取了业主的购房预付款。
  调查结果揭穿了该企业假亏损、真偷税的骗局。原来,这近千万元的借款全是业主的购房预付款。按规定该公司收到这部分款项应该记为收入,但该公司却记在资金往来账户上,隐瞒了这部分收入。
  调查取证完毕后,稽查人员立即约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经理。面对事实,王经理说:“我们也不是不想缴这部分税。公司现在铺的摊子太大,周转资金吃紧,我们就是想晚一点缴税,利用这笔资金作周转。”稽查人员老杜说:“收取业主的购房预付款应当确认为收入,你单位却一直将此款项挂在往来账上,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事实清楚,该公司对检查结果表示认同。稽查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重新对该公司的预收账款、产品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调整,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近30万元,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近6万元;取得购房预售款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加收滞纳金10余万元;同时给予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的处罚。目前,该企业已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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