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4年3月24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株洲第一税案”主犯之一曹友根无期徒刑之后,7月14日下午,对“株洲第一税案”第二批被告人一审结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一主犯吴新民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主犯吴新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9份,价税合计8344万余元,已抵扣932万余元。广东普宁人、主犯颜松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2张,价税合计2500万余元,已抵扣317万余元。株洲市社会福利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张,价税合计744万余元,已抵扣105万余元。市通力实业公司虚开发票175张,价税合计1825万余元,已抵扣189万余元。市阜康实业发展公司虚开发票73张,价税合计634万余元,已抵扣92万余元。 一审中,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颜松发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易迪君、黄岳从、刘召祥、易密禾、易江南、蒋曙光、易战东、易志刚、张统怀、蒋放立、易来明、姚昱平12名被告人,也因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以上,并处以若干罚金。此外,3家单位被告人也因此分别被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金,累计罚金为85万元。 至此,“株洲第一税案”一审尘埃落定,该案中分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团伙的19名被告人都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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