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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第一税案一场涉资数亿税案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赵杰 作者: 日期:07-03-19

  上月20日,中越边境的北仑河上依然忙碌。不足50米宽的河面上,一条条人工摇桨的小船往来穿梭,从越南境内运进废旧金属和橡胶等物品。
  卸下一船货之后,船工老黄沿着台阶走上岸,一屁股坐在了护栏边的石头上,黝黑粗糙的脸上,一双眼睛定定地盯着河面。
  “生意不景气了。”他用很生硬的普通话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谈到一年前的场景,老黄的脸上满是留念。那时的北仑河上船只竞抢生意,比现在要多一倍,他也根本没有工夫能像现在这样坐下来喘口气。
  老黄似乎也隐约知道生意不景气的原因——广西防城港市顺发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下称“顺发公司”)“犯事儿了”。
  顺发公司是整个防城港市最大的废旧物品回收公司。两年前,当地人陆丽娟以5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了这家公司,主要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在当地政府的“眷顾”下,顺发公司一度实现了对整个防城港市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的垄断,并获得了免税资格。
  然而,正是这个备受“眷顾”的公司,最终促发了“广西第一税案”,也就是案涉5。46亿元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8·30税案”。该案同时被列为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督办的案件。
  事发千万元减免税申请
  在与记者交谈时,老黄并不知道,他们的“福星”——顺发公司董事长陆丽娟正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被起诉的罪名是“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与她同时坐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和两个法人——顺发公司及东兴市桂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桂联公司”,东兴市为防城港市下辖市)。
  可能很少有人想到,这个案涉5。4亿元的“广西第一税案”竟引发于一个仅有1000万元的减免税申请。
  2004年上半年,顺发公司向防城港市税务局提出减免税款1000多万元的申请。同年6月,后者对其进行了减免申请核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1000万元以上税款,公司的年销售额需在2亿元以上。
  “顺发公司的申请数额引起了税务局的警觉。”防城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王德明向记者透露,税务局在核查时,发现顺发公司在与客户方进行交易时,支付货款只是一种假象,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于是,该局就将这一情况上报到了自治区国税局,后者接到报告后随即向自治区公安厅做了汇报。
  之后的2005年8月30日,接到上级指示的防城港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命名为“8·30税案”。王德明具体负责此案的侦破工作。
  迟来的诉讼
  7名被告、2名公诉人、16名辩护律师、106本卷宗。这些数据都见证着“8·30税案”的复杂与办案人员的艰辛。
  上个月19日,此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庞大的出庭队伍使得整个法
  庭显得局促而更显庄严。由于对旁听人员资格进行了限制,法庭门口不远的拐角处都挤满了紧张的观望者的等候的人们。
  “审判长临时调整了。”当地司法部门的一名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此案原定由防城港市中院一名经验丰富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后来改由该院第二审判庭庭长出任。
  一些熟悉内情的人推测,大概此案过于“重大”,而且有很多证据尚待法庭最终认定,这给一审判决“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但也足见有关方面的重视程度。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把握这个案件,王德明他们还专门派人到湖南“学习”——就在此前不久,湖南一宗涉嫌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7·23”专案最终被判为无罪。王德明告诉记者,这的确给此次审判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虽然那个案子和此案的性质截然不同”。
  在法庭上,公诉人在宣读“防检刑诉[2006]35号”起诉书时称,此案从2006年3月17日由公安局向防城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至今,共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即便一再补充侦查和再而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9名嫌疑人中的两名依旧由于证据不足而免予起诉。
  让王德明头疼的是,在最初认定的5。46亿元涉案资产中,“最终只有8000多万元被完全认定,剩下的实在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去查明了”。
  而原定三天的诉讼虽一再延期,但还是足足用了四个整天,开庭时间也较原定时间提前了一个小时。
  各方头疼的证据
  “我认为指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在庭审的现场,这句话几乎出现在所有主要被告的辩诉中这是记者感触最深的一点——检辩双方争论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陆丽娟的辩护律师,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肖太福认为,虽然卷宗有106卷,超出了国内有史以来所有的税案,但是其中的事实证据还是不够充分的。由此,他对陆丽娟进行了无罪辩护。其他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则做了疑罪辩护。
  有货?无货?有一点货?这似乎成了此案检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按照《刑法》第205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有无实际货物发生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两名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陈的主要事实有二个:其一,顺发公司东兴分公司给广东省吴川市华粤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防城港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17份,总金额946。467032万元;其二,2004年11月25日至2005年8月25日,顺发公司东兴分公司给东兴市桂联公司开具的“防城港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414份,票面金额共计8860。427891万元。
  顺发公司东兴分公司经理陈强及其辩护律师称,自己开具的发票是受“领导”指示,而该领导就是陆丽娟。
  陆丽娟及其辩护律师肖太福则认为,陆从来没有发出过任何指令,要求分公司开具上述发票给其他公司,而检方也没有能够证明自己作出此类要求的证据。
  法庭上,主要被告的辩护律师几乎一致地提出了要求检方“出示(能)证明被告无货的充分证明”。
  检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各被告的供述与辩解、四名证人的证言以及各涉案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发票开具材料、货流表单等书证。
  王德明认为,这些证据已经证明了涉案公司之间只有资金空转而无实际货物发生。
  王德明说,当时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时,“他们都说没有货,除了个别人说不知道”。而警方查明的情况是,他们的确有一点货物,但是这些货物仅仅能够支撑一小部分发票。
  “现在暴露出来的法律漏洞让我们也头疼。”王德明说,《刑法》第205条罪名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的规定似乎不太全面,容易引起歧义,甚至各个部门之间的理解都不相同。
  鉴于这个案子的复杂程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他们也派了民警进行旁听,以便经侦队伍对此类案件进行充分地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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