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筷企业生意照旧代理出口深藏玄机 |
|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付洁 李涛 缑丽萍 姚丹 作者: 日期:05-11-25 |
一次性筷子是日本人发明的,但是日本却从不生产,全靠进口。有关统计显示,每年中国出口日本、韩国的一次性筷子达一二百亿双。 据说在日本的电视节目里有这样一个实验:把加工好的一次性竹筷子和一次性木筷子分别放进两个鱼缸,几小时之后,放竹筷子的鱼缸里,鱼全死了,而养在放木筷子鱼缸里的鱼则一直活得好好的。传言无从考证,但日本、韩国每年从中国进口大量的一次性木制筷子而鲜见受到鼓励的竹制筷子却是不争的事实。 木筷子退税改征税企业经营显疑点 2003年10月和2004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文件。文件指出,出于对环境、能源保护、限制部分货物出口的目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木材(包括木制一次性筷子)等货物出口的退税政策,改为出口征税。 大连是我国最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其出口量占我国木制一次性筷子出口量的70%以上。但是在上述政策出台后,这里的筷子出口企业却反应平静。在税收政策的强力调控下,这些企业理论上已经没有利润了,可是它们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举步维艰。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不仅没有一家废业,而且出口业务仍旧照常开展。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表明,这期间,出口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价格没有明显上涨,相反,每箱大约30美元的售价还低于前几年的50美元。再加上此类企业几乎没有缴纳增值税的记录,已经足够税务机关把对他们的怀疑变成行动了。 于是,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开始通过征管系统筛选筷子生产企业,针对选定的第一家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检查工作也随即展开。 在案头分析阶段,稽查人员发现了第一个疑点:该企业2003年销售收入234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为503万元。从表面上看,企业销售业绩大幅度下降,但实际上这两年企业的管理费用却几乎没有变化。通过收入与管理费用明显不配比的比较分析,稽查人员隐约感到,企业收入的大幅降低不应仅仅归咎于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影响。 在随后的实地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产品全部为木制一次性筷子,且全部出口日本,其原材料为木制半成品筷子,主要采自黑龙江、吉林等地林区附近的木制加工厂。其生产流程是,将采购的木制半成品筷子经人工分选后,用机器进行切削、倒角包装后,按照客户要求装入纸箱中,经报关报验后出口。 通过对账簿检查,生产工艺过程、特点的了解,内部控制程序的调查,稽查人员又发现:该企业2003年职工人数59人,2004年57人,没有明显变化;2003年消耗包装箱15万个,2004年消耗包装箱仍是15万个;电费支出2003年5.5万元,2004年7万多元,不降反升;运费支出2003年11万元,2004年14万元,还是不降反升。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从企业的仓库保管员手中取得两种不同颜色、版式、印刷质量的产成品出库单。其中一本在封面上用圆珠笔标注了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与产成品账、仓库保管账记录的数额明显不符。在稽查人员取得出库单时,仓库保管员神情紧张,并再三解释标注了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 根据以上疑点,稽查人员意识到:该企业2004年账面收入出现下降,企业有隐瞒收入的重大嫌疑。 代理出口有玄机账外经营瞒收入 “如果企业隐瞒了收入,它采取什么方式呢?如果针对已经发现的疑点采取政策攻心,企业会承认隐瞒收入的事实和方式吗?”新的问题摆在了负责本案调查的税务干部面前。 因为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并不是直接证据,并不能从物流和资金流直接证明企业隐瞒收入的事实。 稽查人员放弃了单刀直入的想法,考虑从其他方面寻找更为直接有效的证据。 稽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产品品种单一且全部出口,据此判断,企业如果隐瞒收入,隐瞒的也必然是出口收入。而企业的外销途径,除企业自营出口外,势必要有其他的外销窗口和方式。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力求有所突破,稽查人员直奔企业销售部进行突击检查。在企业销售经理的电脑中,稽查人员发现了该企业与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和近期开具的代理出口发票的电子文档信息。 面对新的线索,稽查人员又一次面临选择。最终他们决定,不能寄希望于企业自己承认隐瞒收入而草率地与之接触,而要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到贸易公司进行外围调查,以便掌握更多的证据和事实。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更直接地从资金、物流等方面证明这一家企业隐瞒收入的事实,而且有可能从贸易公司发现其他问题。 对贸易公司的调查证明,恰恰是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2004年,这家筷子生产企业开始通过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业务。其客户为该企业的日本客户,货源的组织、运输、报关报验完全由企业自己负责,待产品出口结汇后,贸易公司按结汇额扣除0.5%~2%的代理手续费和相关的银行费用以后,将余款直接支付给企业。同时,稽查人员又取得了证明该企业隐瞒收入的代理出口协议正本,开具的出口发票的复印件和从贸易公司收取货款时开具的财政收款收据复印件。 在充足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该企业的经理不得不承认通过自己及母亲名义私设个人账户,对代理出口部分采取购销都不入账的手段,隐瞒收入的事实。他还交出了记载详细账外经营过程的一套账外账和有关凭证。通过进一步审查,稽查人员发现标注了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是该企业正在使用而未及时收存的账外账出库单,同账外账的仓库保管账数额完全一致。 经统计,该企业2004年的账外收入为1091万元,2005年1月~8月账外收入为857万元。 企业2004年应补增值税283万元,课征滞纳金31万元,处1倍罚款283万元,合计597万元。 账外经营的水落石出,验证了税务机关最初的判断。但是,这是一个个案还是一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还有待税务机关的进一步检查。 偷逃税行为露端倪 “木制品行业出口恢复征税后,产品出口与产品内销税收政策相同,生产企业为有利可图,很可能通过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这样,外贸公司为企业代理出口,外贸公司赚取手续费;出口企业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既可以避免结汇上的麻烦,又可以将出口货物的货款收入,部分或全部隐匿在账外,偷逃税款,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两者之间,出于以上目的结合,就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办案人员的分析虽然入情入理,但逻辑再缜密的分析也要通过事实来验证。这次,税务机关直接从外贸公司入手。 很快,稽查人员确定了新的对象。这是一家木器厂,数据显示,有关贸易公司2004年付给它的代理出口款为954万元,而它2004年申报的收入是173万元。 调查显示,这是一家主要经营卫生筷子、牙签、雪条棒(吃冰激凌时用的木片)的外商投资企业,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由于税务机关从资金入手,在贸易公司取得了两家之间用以结算的代理出口付款联系单、某家庭用品公司收款后开具的收据、贸易公司付款的支票存根情况,该企业很快就承认了由贸易公司代理出口木制筷子、没有入账、没有申报收入和纳税的事实。值得玩味的是,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从2004年2月开始的,恰恰也是发生在2004年1月1日退税政策发生变化之际。 此时,税务人员意识到,企业虽然承认了不少事实——这其中包括企业存在3个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税务机关也找出了未入账收入的产品出库单、对应的出口发票,但是取证工作还远远没有结束。因为已完成的询问笔录毕竟是间接证据,没有有力的直接证据,企业随时可能改口。而且,该企业的账外收入部分,由于不缴纳增值税就没有向原材料供货方取得进项发票;账外部分的采购没有上原材料账、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没有登记产成品账,所以在账内体现不出企业存货的沉淀。企业方面一口认定账外收支没有明细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账外生产没有生产记录、没有登记另外的原材料、产成品账,但是这样的说法很难令人信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只用已经取得的证据资料要求企业解释,企业可能以代其他企业库存管理、代其他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有关业务是个人行为、3个账户是一进一出的销售行为等种种理由搪塞。真的如此,不仅税务机关的取证将更加困难,而且其一般纳税人企业17%增值税税率,就要变成6%的征收率了。 为了使案件能够有一个清楚的定性,办案人员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又再次取得了原材料采购付款的汇票、支票等单据,原材料入库单等。但是,最关键的生产记录,却无论如何都拿不到手。案件查处又一次陷入僵局。 “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像挤牙膏,你掌握一点儿,他承认一点儿,再想了解多的东西就推托什么也没有、什么也不说。”一位办案人员事后这样说。在企业“没有”生产记录的情况下,税务干部开始仔细了解其生产核算过程。 他们发现,这家企业采取的是计件工资。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办案人员终于取得了生产工人工资计算发放单,从工资角度认证了企业账外收入部分的产品数量。最终,税务机关通过取得的308张证据资料,确认了这家木器厂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木制筷子共计1568万元,未申报收入、未申报税金的事实。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这户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27万元,对其2004年账外经营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6万元,弥补亏损后,该企业2004年进入获利年度,同时税务机关调增了该企业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574万元。 由点到面展开检查行业偷税形势严峻 连续两家同类企业都查出了问题,证实了大连市税务机关以前的分析。于是,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马上又对6户外贸企业、7户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或纳税检查。通过检查,他们发现这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样的问题。 调查表明,利用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委托方有生产企业、商贸企业、个体户及个人。生产企业中有的本身就有出口经营权,他们即便不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直接出口货物也存在偷税问题。尤其生产征退税率差较大的出口货物企业更容易出现偷税问题。委托方中,商贸企业、个体户及个人占相当大的比重,而且零申报、在逃、逾期未申报、已注销户较多,这些委托方长期以来都存在偷税问题,最后都可以追溯到本地或外地的生产企业,这些偷税问题不仅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还涉及所得税。 大连地区2004年取消退税的木制品出口额为10亿元,涉及228户企业。税务机关意识到,对该行业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很有必要。 据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有关人士介绍,这项检查已经从10月中旬开始,将分外贸企业自查,征收部门复核数据并转交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根据数据进行清分确定需检查的重点企业,各稽查局到疑点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三个阶段进行。此次专项检查与以往不同,税务机关事先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数据资料,针对性较强,通过对这些数据的认真查实可能发现更大问题。大连市国税局表示,这种形式的专项检查将从取消退税的木制品开始,并将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对出口货物的专项检查工作。 大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采取外贸代理出口账外经营的方式隐瞒收入,进而偷逃税款,是一种新的偷税形式。这是有关企业对国家税收调控手段的一种应对方式,而且此类企业的公开账务往往逻辑合理,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此,税务稽查人员必须要培养善于思考、勤于思考的意识,随时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变化,联系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保持动态分析并随时作出反应。 另外,现代企业生产涉及的地域、领域往往并不单一。以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例,大连作为口岸城市,这里的企业只是对半成品进行加工,企业规模很小,设备也十分简单,大量的加工工作是在东北林场进行的。现在已经有证据证明,由于受国家木材砍伐指标的限制,林区的木制加工厂受利益驱使,盗砍、盗伐的现象时有出现。这些由非法手段取得原木制成的半成品筷子,生产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必然为关联的加工企业偷税提供条件。 企业偷税隐蔽性,地域、环节的复杂,实际上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办案人员的直接感受就是,“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要求越来越高,而证据的取得却愈加艰难了。当事人很聪明、对抗能力很强。”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深入分析,抓住疑点,围绕疑点,锲而不舍地寻找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显得尤其重要。而且,税务稽查不能单纯地就账查账,在正常账簿检查的同时,必须通过了解企业的产品特点、生产工艺过程和企业内控程序,总结行业共性问题。
|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