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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企业暗开工两任老板遭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赵红勇 丁松龄 作者: 日期:06-07-11

  近日,河南省新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由于当前钢铁销售行情看涨,一家停产的私营钢厂重新生产经营3个多月,但企业老板一直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到举报以后,新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立即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稽查。稽查人员在深入企业检查前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投资规模50万元,2001年1月开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2004年5月停产,当月向税务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按照查询到的基础信息,稽查人员到该厂进行实地检查。只见企业大门紧闭,只有一个门卫在负责守护。稽查人员依法出示了检查证,并详细说明情况,但门卫推三说四,声称该厂属于私人财产,没有总经理的允许任何人不得入内。
  稽查人员决定先从该厂法定代表人赵某身上入手。根据掌握到的线索,稽查人员迅速在一家酒楼找到了赵某,并对赵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赵某一口咬定钢厂自停产后从未生产过。当税务人员提出要到厂里了解情况时,赵某称该厂已经出租给钢材经销商李某作为仓库。稽查人员详细询问李某在哪里销售钢材时,赵某却闪烁其辞。
  稽查人员带着疑问对钢厂进行了连续几天的秘密取证,收集了诸如收购废铁、进煤、外销钢材、出厂车辆等证据,并依法对赵某再次进行询问。面对铁证,赵某无奈道出了事实的经过。
  原来,自2004年企业注销以后,赵某一直寻找机会变卖钢厂。今年1月,一外地客商李某以60万元的价格高价求购企业,但有一附加条件是赵某不得将重新生产之事透漏给任何人。面对60万元的高价,赵某满口答应。
  稽查人员向税务机关领导汇报了案情的进展。经领导同意,并申请公安机关配合,稽查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一举取得了该厂账簿、原始凭证、出库单等多项生产证据,核实经营额126万元,利润7.35万元。
  新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李某偷逃税款的行为作出了补缴税款2.58万元,并对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的决定;对其逃避检查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对赵某销售不动产行为作出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6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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