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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分期收款企业偷税玩概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湘如 作者: 日期:06-12-04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偷税案件,涉案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11.8万元已于日前全部追缴入库。据介绍,企业偷税的手法是———混淆概念。
  在前不久开展的水泥行业专项检查中,吉安市国税局稽查局查明:黄金城水泥厂的水泥主要销往当地的一家建筑公司,并签订了销货合同,订立合同后已全部发出货物,建筑公司当时已打收条确认收到。合同订立前,黄金城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汇来的部分货款;合同订立后,水泥厂陆续收到建筑公司的货款,至2004年底,已收到货款的80%。黄金城水泥厂收到的货款在账上均记“预收账款”,开具了普通发票转作收入,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其余赊欠部分均未开票转作收入处理,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黄金城水泥厂认为,该厂与建筑公司签订了销货合同,完全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结转收入,属于“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不属于“预收账款”结算方式,销售确认应以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为准。
  而吉安市国税局稽查局认为,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黄金城水泥厂已全部发货,收到了建筑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物分期收回,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二者的区别在于,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从合同和实际运作情况看,显然本案上述情况属于“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吉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同时认为,黄金城水泥厂有意混淆概念,采取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缴税款,属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除对少结转的收入补缴税款外,还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的处理,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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