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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交易:700吨煤换来2辆红旗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振卿 周长敏 作者: 日期:06-10-19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某煤矿负责人马某到登封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补缴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8万余元。
  此前,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煤矿2005年销售产成品未记账,涉嫌偷税。接到举报后,该分局立即派稽查人员小王和小冯进行调查处理。
  小王和小冯对该矿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熟悉。当他们说明来意后,财务科长吴某马上说道,这绝对不可能,肯定是有人诬告。光凭嘴上说没问题不行,稽查人员还是按规定调阅了该矿的账目。在检查账务时,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着重对该矿的费用开支进行了检查,对产成品的单位成本进行了比较,发现煤矿2005年1月~11月的平均单位成本为每吨95元,而从12月开始单位成本突然增至每吨125元,每吨成本上升了30元。
  接着稽查人员又对企业12月的产品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12月生产的产成品较少,只生产了2657吨。而1月~11月企业的平均月产量为4820吨。也就是说,企业在12月产量一下子比平均月产量减少了2163吨。而12月正是煤炭生产销售的旺季,企业产量减幅为什么这么大呢?
  小王和小冯商量后,两人不动声色地在矿区查看起来。
  查看过程中,煤矿办公楼后面停放着的2辆红旗轿车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根据以往掌握的情况,该矿没有购置红旗轿车的记录。难道是新购买的?稽查人员带着疑问查阅了固定资产账和应收、应付款账户,均未发现该矿购买轿车的记录。难道2辆红旗轿车不是该矿上的车?当稽查人员问及该车辆的来源时,吴某含糊其词,故意找话题引开。无奈,小王和小冯两人悄悄地记下了车号后离开了该矿。
  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决定通过交警队协查该车辆的具体归属。通过协查得知,该车原户主是登封市某矿产品经营公司,12月才过户给该煤矿的。于是,稽查人员找到了某矿产品经营公司。正巧该公司的李经理不在,负责财务的赵会计接待了稽查人员。赵会计经常到地税局办事,与稽查人员很熟悉。一阵闲聊过后,当稽查人员问到李经理的去向时,赵会计脱口而出:“还不是为了那点煤炭外欠款吗?”稽查人员一听到与煤炭有关,就兴奋起来。赵会计接着说:“现在做生意很不好做,一旦用户不讲信誉,货款不能及时结付,我们也很难给供方结款。这不,前些日子公司把2辆红旗车抵账了。”“抵给什么单位了?”
  检查人员装着好奇的样子问道。
  赵会计毫不提防地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至此,该煤矿与矿产品经营公司以物易物的事实基本上搞清楚了。
  最后,通过反复宣传做工作,该煤矿领导和吴某均承认是用700吨煤炭与矿产品经营公司换车的事实。由于资金少,还有未还的贷款,无能力购买车辆,该煤矿便想出了以煤炭换汽车的办法。煤炭发出后,该煤矿既没有办理产成品的入、出库手续,更没有在账务上反映出来,而是由矿长批条直接发货。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该煤矿以物易物应按产品的市场价格作销售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少缴税款属偷税行为。因此,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煤矿主要人员进行了教育,并作出了补缴资源税21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1580元的处理决定,同时加收滞纳金2580元,并处以罚款4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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