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收款变身借款经销商账上捣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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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汪晓红 作者: 日期:06-12-13 |
前不久,安徽省庐江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一家家电企业进行稽查时,几张奇怪的“集资款”单据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这家家电企业主要从事家电销售业务,自2004年4月被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起,该企业至2005年12月共实现销售收入15231307.18元,实现销项税额2589322.22元,进项税额2580085.22元,应缴增值税9237元,已缴增值税9237元。在案源筛选过程中,稽查人员通过对账簿和财务报表分析,发觉该企业税负明显偏低,遂将其列为稽查对象。 稽查人员在查看企业记账凭证时发现,2005年3月,在一项名为“其他应付款”的业务中,二级分录“集资款”所附原始凭证是连续若干天的现金缴款单和借款收据,现金交款单的金额零散杂乱,不像统一集资的款项,稽查人员对此提出疑问。虽然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是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向股东及职工借取的款项,但说话时神情紧张,言语支支吾吾。为进一步查清问题,稽查人员在稳住该企业财务人员同时,另派人员向该企业集资款的债权人调查取证。据该企业股东及职工介绍,该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集资或借款行为。对此,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工作底稿。 证据取回后,财务人员在事实面前无法自圆其说。经过稽查人员细致深入的询问和政策宣传,财务人员终于承认企业采取虚假账务处理手段进行偷税的事实。 原来,这家企业在代理经销的某品牌空调过程中,供货厂家与其约定,按代理商支付货款的多少进行折让,且空调销售淡季的折让率高于销售旺季的折让率。该企业为了多取得折让,在属销售淡季的2005年3月预收取各地空调分销商货款2126000元,并将货款转付给生产厂家,企业在收款时向分销商开具的是从商场购买的收款收据。为了使此部分预收货款在日后构成销售时隐瞒收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意财务人员进行如下变通:财务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未将所开具的收款收据入账,而是另外捏造了借款凭据入账,在记账凭证上记载为借股东及职工的款,在此部分预交货款的分销商提走货物时,又采取不开发票、不进行账务处理的手段,达到隐匿收入少缴税的目的。 最后经稽查人员盘点与核对库存商品账,查出稽查期间预交货款的分销商已于2005年6月份提走空调163台,价值金额495500元,企业在发货时未开具发票未作账务处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这家企业隐匿销售收入495500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71995.73元。 目前,庐江县稽查局已责令这家家电企业补缴增值税71995.73元,加收相应滞纳金,并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0.5倍罚款,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鉴于这家企业的偷税数额已超过10000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已超过10%,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庐江县国税稽查局已将这起涉嫌构成犯罪的税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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