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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为开发票开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牛常胜,张晶煜,胡清水 作者: 日期:05-04-30

  “从结案到现在,税款已经追回了120多万元,不过剩余税款追缴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前不久记者在河南省新乡市国税局采访时了解到,由这个局查办的新乡市开发区富源物资经销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虽然结案已经一年了,但由于税案所涉及的地域广泛,从而导致流失的税款一时无法挽回。
  小企业开出巨额发票
  2001年9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税局在审核一家名为新乡市开发区富源物资经销处的企业报表时发现,该企业销售情况异常。
  几乎同时,红旗区国税局接待了几位来自河北省邯郸市警方的客人。原来,在查办一起制售假发票案过程中,邯郸市公安机关发现,新乡市开发区富源物资经销处曾于2001年9月12日开具给(唐山)丰南市恒泰机械制造厂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多万元。鉴于富源物资经销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乡市国税局稽查局与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得了联系。
  经查,富源物资经销处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注册资金仅有8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钢材、炉料,兼营建筑材料和化工产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名叫卢丽萍。该企业于1997年3月14日成立,1997年4月30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8月27日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就是这样一家小型企业,从2001年7月到9月,在不足3个月的时间里,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价税合计20566473.73元。
  一半发票有假
  经查,2001年7月到9月间,富源物资经销处取得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来源较为集中,主要来自北京市的两家企业,分别是北京和玉顺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北方金信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数量巨大,共90份,且货物名称都是该企业2001年7月以前从未经营过的商品。
  新乡市国税局稽查局派人带着这90份增值税进项发票,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经过鉴定,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46份是假发票。
  就在税务稽查人员进行调查的同时,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对已被拘押的富源物资经销处会计宋秀荣进行了讯问。宋秀荣交代,卢丽萍只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无关。
  2001年7月,经新乡市电焊厂退休职工杨洪飞和其内弟王新生介绍,宋秀荣认识了一个名叫李建平的人。李建平自称是做钢材生意的,因为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想与富源物资经销处合伙做生意。经协商,李建平出资购买了卢丽萍的股权,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富源物资经销处于2001年9月19日变更了营业执照,但税务登记证却始终没有变更,宋秀荣仍担任该企业的会计。
  宋秀荣交代,富源物资经销处2001年7月10日以后的业务,均由李建平和另一个名叫张顺成的人在外地联系,富源物资经销处的另两名工作人员刘章廷和孙志刚负责让宋秀荣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宋秀荣根据李建平和张顺成带回来的进项发票、收款凭证和购销合同下账。
  作为一名会计,宋秀荣十分清楚,按照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货物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在她的授意下,李建平通过非法途径弄到了加盖有“北京和玉顺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北方金信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空白现金收据。
  经过进一步调查,新乡市国税局最终查明,2001年7月至2001年9月,富源物资经销处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4份,应税销售额17661623.35元,销项税额2904849.38元,价税合计20566473.73元。2001年10月30日,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将李建平、张顺成、宋秀荣批准逮捕,李建平、张顺成在逃。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李建平所持身份证系伪造,其真名叫曹马林。
  开公司就是为了虚开发票
  2002年8月14日,安阳市公安局传来消息,曹马林(李建平)被抓到了。
  曹马林交代说,他到新乡开办公司,就是想利用该公司具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富源物资经销处2001年7月到9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开的,没有货物交易。
  至此,富源物资经销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真相大白。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企业2001年7月至9月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份,金额高达17561723.31元,税额2887866.37元,价税合计20449589.68元。
  2003年11月2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曹马林、刘章廷、宋秀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被告人曹马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章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宋秀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章廷、宋秀荣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3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乡市富源物资经销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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