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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去的房产为何又租了回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振卿 薛占高 作者: 日期:05-07-18

  最近,河南省登封市国税、地税局联手查处了一起金融机构利用代开发票偷逃税款的案件。
  今年5月份,登封市地税局在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在少林路西段,有两间临街门面房的租赁情况与地税部门掌握的情况有出入。
  登封市地税局的资料显示,临街门面房由某金融机构租赁,而实际由个体户黄某在经营煤机产品。这一可疑之处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经询问,黄某说这是自己在两年前购买的门面房,并拿出了房产证和购房协议。协议书上显示,门面房原来的房主是某金融机构。
  据调查,2003年2月,由于经营需要,黄某出高价购买该金融机构的两间临街门面房,协议价格为28.8万元。协议规定款项分三次付清,款项付完后,该金融机构答应帮助黄某办理过户手续。
  既然这家金融机构已经出售这两间临街门面房,怎么又说自己在租赁?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对该金融机构代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核对。
  经核对,2003年~2004年两年间,该金融机构共代开租赁业发票金额28.8万元。
  案情初露端倪,登封市地税局决定立案查处,同时将有关信息通知了国税局。6月8日,登封市国税、地税局联合派出稽查人员进驻该金融机构开始稽查。
  随着稽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明了起来:这家金融机构利用改制的机会,在清产核资时,将临街门面房按危房报批了损失,之后以28.8万元价格将此房出售。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金融机构与黄某协商,私下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均为黄某,承租方均为该金融机构。承租方承诺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自己代缴。
  就这样,2003年~2004年,该金融机构采用虚构租赁合同,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方式,虚列支出,从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另外该金融机构还隐匿了转让不动产收入,把这笔收入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从而偷逃了营业税并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登封市国税、地税局正对此案进行处理,该金融机构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也在追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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