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站内搜索:
国家税务总局进 出口税收管理司 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4-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及时解决累计欠退(免)税问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现将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其主管退税机关可将出口企业名单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后,可在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准确,其他纸质退税凭证齐全并与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免)税。
  (一)信誉好、以前从未发现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因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四条规定的“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出口企业。
  (三)在有关出口退税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能够确保对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已退(免)税款追回的出口企业。
  二、退税机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退(免)税后,必须加强监控、督促出口企业按期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凡在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
  三、请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将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批准的出口企业名单报总局进出口税司备案。
  特此通知。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