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中“为控制出口,暂停尿素出口退税一年”的规定,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订的合同须在2004年3月25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