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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律师接受《华夏时报》采访,就两税合并有关税收优惠的政策发表律师意见。
来源: 作者: 日期:07-12-12

两税合并前企业上演三种财技  

2007 09 29 08:38 华夏时报  

见习记者 武真 北京报道  

 

  “税率都调整为 25% 对我们的影响并不大,新企业所得税里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条款,足够我们享受了。”国内一家高科技集团的财务人员李新勇告诉记者,“如何利用好这一条税收优惠是我们所关心的。”  

 

  小李所说的税收优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体现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新法的细则近期可能出台。  

 

   9 28 日,记者从参与政策制定人士处获悉,细则可能根据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产品 ( 服务 )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划分高科技企业。  

 

  如何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下,进行税收筹划,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已被各企业财务部门提上日程。  

 

  奋力挤入高科技企业  

 

  小李所在的科技集团,一直属于国家的高科技产业认定,除了技术部门外,还拥有自己的物流、贸易等业务部门。然而,在交税时,所有业务部门的盈利都与技术部门的利润放在一起,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并不分开,一起享受高科技业务的优惠税率,极大地降低了企业成本。  

 

  “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是最关键的。”小李告诉记者,对于很多企业来讲,即使是研发部门,并不是所有的环节都属于高科技。在原来的法规下,如果原材料属于高科技产品,即使在国内加工都可以算做高科技业务。不过,新法中规定了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研发费用的比重,这使得科技业务被认定的难度加大。对此,企业往往不惜增加研发费用,也要尽力达到高科技企业的要求,提高研发实力的同时,获得税收优惠。  

 

  “这种做法,不仅让科技部门受惠,而且其他业务部门一同受惠,企业会更受益。”小李强调,“目前,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属于国家或地方科委,与税务机关之间还有一段距离,这个空间会让高科技的认定阻力减少。”  

 

  把利润转入非营利机构  

 

  据了解,为了在新税法中得到税收优惠,一些企业还在寻找建立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机会。企业决策部门认为,新税法重点在对高科技企业的鼓励,因此,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免税规定是不会取消的。在企业看来,与社会上的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等合作,建立非营利科研机构,就可以把自身科研部门的盈利放到非营利科研机构内,享受免税的优惠。  

 

  “新所得税法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其收入还是作了分项规定,区别了科研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其免税政策界定还是有所模糊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海伦告诉记者,“单独成立自己的非营利机构,可以减少很多税赋。”  

 

  利用“亏损”获取优惠  

 

  在新所得税法中,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企业相当乐观,认为这项规定中一些关于企业科技研发在当年的亏损,仍然可以进行长达 5 年的抵扣。而依据是,由于国家支持科技产业的大政方针,科技产业加计扣除的范围只可能扩大不可能减少。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指出,“这意味着一年的亏损可以在未来 5 年的时间里把这部分亏损额从盈利中扣去。”  

 

  “目前,我们正准备并购一些亏损的科技单位。”小李告诉记者,“这样一来,这些单位的亏损额都可以在未来 5 年的盈利额里抵扣,税基减少了,企业的税赋也降低了。”

详见: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70929/083840290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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